中國海監欽州支隊一聘用人員因受賄被判刑

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

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日前,由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中國海監欽州支隊聘用人員黃欽受賄一案,欽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黃欽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1900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黃欽利用協助打擊查處非法抽採海砂行為的工作便利,將其值班的情況以及其不當班時,由其同事黃煒(中國海監欽州支隊聘用人員,2018年7月起參與)將當班值班情況用手機發送信息給其後,由其用手機打電話將中國海監欽州支隊的執勤情況(包括當晚是否有重大行動、帶班領導是否到點、是否突然要求出海檢查等)和海面情況(海面是否有其他抽砂船出海抽砂等),分別告知姚業軍和蘇傳坤,認為安全出海作業時,就通知他們出海非法抽採海砂,幫助他們逃避打擊。為此,被告人黃欽先後於2017年至2018年間多次收受姚業軍、蘇傳坤送給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1900元,其中收受姚業軍13500元,收受蘇傳坤28400元。

被告人黃欽身為國家機關聘用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

中国海监钦州支队一聘用人员因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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