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濫用管轄權異議,城廂法院硬氣開出10萬元罰單!


【說法】濫用管轄權異議,城廂法院硬氣開出10萬元罰單!


管轄權異議對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有著重大的意義,然而有權不能任性,濫用權利有可能適得其反。近日,城廂區人民法院開出一張10萬元的罰單,罰的是一家無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說法】濫用管轄權異議,城廂法院硬氣開出10萬元罰單!

案情

2018年,城廂法院在審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被告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系列案中,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其不服與案外人楊某債務轉移合同糾紛的一、二審判決,已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院已受理且本系列案與該案系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為由,提出管轄異議,要求將本系列案件移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之後,城廂法院作出裁定,駁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的異議。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正當行使訴權是誠信原則的內在要求,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積極履行訴訟義務,不規避法律,不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獲取不當利益或者恣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在該案訴訟過程中,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未誠信進行訴訟,存在濫用訴權、拖延訴訟情形:其一,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起管轄權異議時並未立案受理其不服上述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案的再審申請;其二,自2012年起至2018年10月15日,城廂法院共受理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他人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等糾紛計一百餘件且大多已進入執行程序,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當事人(既有作為被告也有作為原告),其住所地及該系列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中涉案房屋均在城廂法院轄區。

綜上,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明知城廂法院對上述系列案享有管轄權,卻虛構管轄異議理由,違背管轄的相關規定,仍對30起案件提出管轄異議,有意拖延訴訟,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已構成訴訟權利的濫用。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依法對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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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會導致管轄權異議制度功能出現異化,甚至引發許多負面後果。管轄權異議一經提起,法院只能被動地啟動管轄權異議程序,需耗費一定時日,佔用有限的司法資源,這也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糾紛的及時審判和解決,打亂正常的訴訟秩序。

司法程序具有安定性,如果濫用管轄權異議,會給訴訟的開始和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規範應當採取的步驟不得不重新安排,這樣將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此外,案件久拖不決,侵害原告的訴訟權利,同時不排除管轄權異議人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實施惡意轉移財產等損害對方當事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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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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