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起訴欠款人,欠款人應該這樣應訴

沒有收到法院傳票和通知,有可能就是以起訴的名義催收你,這是常見的高利貸催收方式之一,其餘的還有:

一,未獲得允許就頻繁撥打借款人通訊錄號碼進行騷擾,並且威脅、恐嚇通訊錄好友。

二,每天撥打電話借款人超過3個以上。

三,通過微信、短信等其他方式曝光借款人個人信息,並且說出侮辱性質的言語。

四,直接到借款人單位催收,且捏造不實證據。

五,誘導借款人去其它平臺借款,實現“以貸養貸”。

六,冒充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催收。

七,利用非法軟件轟炸借款人的手機號碼。

但是,借了高利貸,去法院起訴你,也是可能的。拿出已借款的確鑿證據,本金以及24%的年利率,法院是支持的。超過36%的年利率法院支持,借款者請求返還。也就是說高利貸去法院起訴你,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要回:本金3w加7200的利息。 至於你已經還了18個月的利息錢,提供證據,可以折抵對方的訴訟請求,54000甚至可以要求返還超多36%的部分。

法律依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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