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認定“高利貸”

法律如何認定“高利貸”

說起高利貸,我們馬上可以聯想到,香港電影裡的劇情,因為躲債不敢回家,家門口被貼滿大字報,還有用油漆寫上“欠債還錢”的字樣,被債主追的滿街跑等等。反正啊一但借了高利貸,就永遠也還不清了,只能跑路。

那麼什麼是高利貸呢,顧名思義就是有著高額利息的借款,其特徵表現為高額利息、利滾利、暴力催收等。

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小麗向小雨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息五分,逾期違約金為本金的日千分五,借期一個月,借款到期後,小麗未償還,一年後,小麗主動找到小雨,提出償還小雨的借款,小雨經算賬後,稱應該償還除本金10萬元外,還應償還利息60000,違約金165000元,共計325000元,這算算不高利貸呢?

只借了十萬元,經過了一年以後,就變成了三十多萬 ,相應於借款利率高達200%之多。

那麼利率達到多少可以認定為高利貸呢,人民銀行在2002年發佈了《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了,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當時人民銀行認為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的,會被認定為高利貸行為。

後來,在2015年的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俗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中明確了利息的最高上線為年利率36%,也就是說年利率超過36%的都屬於高利貸。

所以,年利率超過36%部分利息,你是可以不還的,如果已經償還了,還可以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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