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期>合浦縣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20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431期>合浦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20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431期>合浦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20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近日,合浦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團伙案件,依法對合浦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的莫某波、林某攀等20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

經審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間,犯罪嫌疑人莫某波夥同犯罪嫌疑人陳某國、董某、董某友、黃某遠為了非法獲取巨大利益,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製造、組織大規模“三無”船舶,利用非法改裝的捕撈工具,僱傭莫某輝、莫某波、莫某全、裴某延、莫某瓊、康某輝、康某輝、李某生、陳某達、莫某協等人到廣西合浦縣西場鎮大風江口海面附近的禁捕區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天然花甲螺苗,然後以每斤2元、3元、4元不等的價錢變賣給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欽、陳某順等人,非法獲利高達人民幣2000多萬元,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海洋生態環境,該團伙的行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欽、陳某順等人明知犯罪嫌疑人莫某波等人組織捕撈的天然花甲螺苗是非法的,仍然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大量收購花甲螺苗,僅在2019年2月至3月份交易金額便高達630萬餘元,該團伙的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該案經本院決定:犯罪嫌疑人莫某波等15人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定,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決定對該15人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攀、林某秋、林某智、林某欽、陳某順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該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進行批准逮捕。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官提醒

大自然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生物多樣性是大自然賜以人類的寶貴財富,因此,法律法規設定了禁漁期、禁漁區,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來非法捕撈水產品,以保護水生物的正常生長繁殖,保證水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莫某波等人在廣西合浦縣西場鎮大風江口海面附近的禁捕區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天然花甲螺苗行為,會對當地的海洋生態環境資源造成連鎖的毀滅性破壞,直接嚴重影響當地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而犯罪嫌疑人林某攀等人為了利益明知是非法捕撈的水產品還進行收購,無疑進一步助長了莫某波等人的犯罪團伙的非法捕撈行為,但最終他們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都必須為他們的犯罪行為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通 告

掃黑除惡鬥爭是一場人民的鬥爭,是讓全民共享平安成果的鬥爭,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合浦縣政法各部門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黑惡違法犯罪線索,舉報方式:

合浦縣掃黑辦 0779-7272676

合浦縣檢察院 0779-7218206或12309

合浦縣公安局 0779-2695076或110

合浦縣法院 0779-7216315

合浦縣司法局 0779-728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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