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鹏举同志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郭洪刚、卢宏然为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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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午,红山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并批准了红山区检察院两名检察员任职议案。
现场投票表决
两名同志获全票通过,并由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杨宪锋同志颁发任命书
两名同志向宪法宣誓并表示,日后在履行检察职能中,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力,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真诚服务人民群众,掌握公正执法的本领,忠实、模范地履行一个检察官的神圣职责。
信源丨政治工作部王婧昊
审核丨郭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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