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權法規定,小區內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物業公司還收費買賣呢?

奮鬥最青春


小區不僅地上停車位為業主共有,地下停車位也與地上停車位一樣應為業主共有!

隨著時代的發展、汽車的普及,停車位建設已成為現代居民小區的必備配套的公有工程之一,猶如給排水、供電、氣、供熱、通訊、電視、道路、草坪、健身房、傳達室、文體活動室等工程均為小區的必備配套公有工程並為業主共有,因為這些在小區規劃設計中早就確定了,並納入工程預決算造價之中,是小區房產建設工程的組成部分,因此一旦購房,業主同時取得了小區道路、草坪、廣場、藍球場、乒乒室、傳達室、健身房、其他文體活動室、供電、給排水、供熱、電視、通訊等公共設施的共有權,因停車位也是公共設施,所以同時也取得了停車位的共有權……。

凡是規劃設計確定的並納入小區工程預決算造價之中的工程項目,均是小區工程的不可分的組成部分。除業主購得的住房為私有外,其他為住房配套服務的工程設施均為業主共有,如小區道路、草坪、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通訊、電視、等均為小區業主共有,停車位與道路、草坪、給排水系統……等性質一樣,當然也為小區居民共有,不可能是例外……。

現在開發商利用自已管控的物業,將小區公用工程中的屬於業主的停車位,截留下來作私有,賣、租、管,相當於截留業主的草坪、道路(如佔半條道路作停車用,再收業主的停車費),作收費而獲利,顯然是無權的,不合理的……。

開發商截留了業主的地上、地下停車為自巳所有,出售、出租、進行管理,這顯然是行不通的侵權行為,出售停車位是二次出售,是侵佔,是混水摸魚,因而違反物權法,引發物權方面的嚴重矛盾、混亂……。

停車位所有權的混亂現象,是設計問題、還是開發商問題,還是物權法歧義,還是有關法的漏洞,還是有關鑽法規的孔子……應該或許都有,但主要原因,是開發商鑽了孔子,利用自已管控的物業,截留了業主的停車位,佔為私有……。

其實這問題好解決,只要糾正開發商的侵權行為即可,今後法規明確,停車位是居民小區工程規劃設計建設的配套工程,同時納入小區工程規劃設計預決算總造價之中,並作為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的定價的依據,停車位一律屬於業主所共有,而不允許開發商利用業主的土地使用權,建造地上、地下停車位為開發商所有……。

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即開發商沒有通過規劃設計,而自費擅自在業主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地上地下停車位的可能是不存的,也就是建造的地上、地下停車位是未經規劃設計,並未納入工程預決算之中的情況是不存在的……。所以凡是小區的地上地下停車位是經過規劃設計,並納入小區工程的預決算中的,一定是小區建設的組成部分,否則建造的地上、地下的停車位,屬違章建築,是非法的……。

總之地上、地下停車位均為現代居民小區房產配套工程之一,並納入小區房產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決算總造價之中,構成小區住房總造價的一部分,猶如,水、電設施、道路、草坪,廣場等……業主雖未直接購買,但均為購房業主所共有,所以買了小區住房,小區配套的公有停車位也同時取得所有權……。


波茨開羅


物權法規定了小區的停車位是應該首先滿足全體業主的需求,而不是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以題主不要搞錯了定義。

一般情況下,小區的地下車位和私家車庫,都是開放商自己建的,這個時候,所有權和處置權都在開發商。開發商有權買賣和租賃,業主無權反對和干涉。

但小區的地上公共車位,有些是劃分在均攤面積之內,而有些則是所有權在開放商的。
所以,已經算在均攤面積之內的,貴全體業主所有,但物業有權管理和規劃。

在管理和規劃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定的費用,所以物業就有權對停車位進行收費管理。

當然,如果小區內的公共停車位沒有算在均攤面積之內,那物業就更處置權了。

如果大家都亂停亂放,豈不是一團糟。

所以,必要情況下,還是由物業來進行管理比較好。


佛系媽媽育兒


《物權法》當中是沒有規定“小區內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只是規定了車位、車庫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求,但是具體的歸屬問題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並不能將小區車位一概歸為業主所有。

1、地上車位

如果是小區當中的地上車位屬於誰,需要看地上車位在建設規劃當中是否算作了業主購房時的公攤面積當中,如果算作了公攤面積,那麼就相當於所有業主一起購買了地上車位,就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並沒有列入公攤面積當中,那麼車位是屬於開發商的,開發商可以將車位管理權交由物業或者自行出售、出租。

2、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一般分為開發商自行建設的車位,一般不屬於小區配套設施也不屬於公攤面積當中的車位,一般產權屬於開發商由開發商進行處理。

3、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屬於城市人防工程當中的一部分,其產權比較特殊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它的使用管理權一般是交由開發商行使的,並且國家是支持並鼓勵的。需要注意的是人防車位不能買賣只能租賃,並且由於《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是無效的。

所以,在有些情況下物業公司是可以收費買賣車位的,但是需要由開發商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授權,如果沒有就是違法行為。


東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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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停車位的性質。如果是產權車位,開發商是有權買賣的。

1、地上停車位

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

2、無約定的地下停車位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裡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開發商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這類的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

4、人防工程

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5、產權車位

一般是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該類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取得產權的業主也有買賣權。產權車位可以出售買賣,它的使用年限一般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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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近幾年大家為啥對物業越來越反感,一個事停車收費的問題,一個事服務質量,關鍵一個業主還沒法投訴它們,它們感覺這個業主不好會變著法子整你,現在國家出臺法規不交物業費就是違法,為啥你們不站在業主的角度看看。法律都說了地下屬於全體業主,這啥它們在門口裝兩個欄杆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收費,這個和強盜有啥區別


婷婷新


1、規劃區內的地上地下停車位(庫)可以出讓、出租;2、佔有業主公共綠地、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3、物業公司可依據各地《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有償收取停車服務費;4、非規劃區內的共有車位收益扣除必要的停車服務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


Salijia


不管法律規定沒規定。小區的一切都不可能是物業公司的。所有權應該是全體業主。業主有權力讓物業公司滾蛋。而物業公司沒有權力讓業主滾蛋。物業公司所有的收費必須由全體業主同意。否則是違法的。物業公司是業主花錢顧來服務的,而不是管業主的。物業公司不要喧賓奪主。物業公司是市場化行為,是誰強迫普通百姓和窮人用物業的?社區為什麼就不管了?


春曉guo


新時代新型的黑惡勢力非你莫屬物業公司


16741989


好多人想取消物業公司,斷電了斷水了,房屋有問題了,公共設施沒人維護了,大門沒人管了,衛生沒人收拾了……這些日常問題你們想找誰給提供服務?社區能免費管你們這麼多事?你們太天真了,就算社區完善管理能力把小區管起來也得收費,那還是社區嗎那不也成了物業服務了……物業公司的工人要拿工資養家餬口的!難道你們都當志願者提供服務?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看過的煙火


現在小區都沒有地上停車場,那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出售合法嗎?生活小區應不應該提供免費停車位,國家住建部有法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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