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投资人注意了,以下几个坑,你能幸免吗

  • 文|曾律师
  • 图|摄图网

民间借贷套路之深,让很多专业人士都难以识别,五花八门的借贷案件,让很多法官和律师都束手无策,在这里很多的时候,是因为设计这些套路的人,是没有法律底线概念的,他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让债务人还款。有很多人认为,套路贷都是律师、法官给出的主意,设计出来的,其实真的很冤啊,我们这些法律人士仅仅在法律框架内设计合同,这是由于我们的思维是有所限制的,根本没有可能想出来。我们经常在接到一个案件后,才会发现还有这样玩的,经常都会有种敬佩设计者的感觉。

民间借贷中的投资人注意了,以下几个坑,你能幸免吗

在实践的办案中,发现了一些很难识别的套路或者说是骗局,让很多人受到了损失,就像人们常说的,被别人卖了还帮着人数钱的那种感觉。由其是民间借贷中的投资人,这类人群,有着雄厚的资金,经常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扮演着幕后金主的角色,其实很多时候这些金主,经常掉入职业放贷人设计的大坑里,下面给投资人介绍两个比较常见套路:

民间借贷中的投资人注意了,以下几个坑,你能幸免吗

一、公证书不能二次使用,导致抵押权消灭,投资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个问题好像,不是这行业的人,根本看不懂,为了便于理解,我给大家举个案例。债权人刘一,债务人刘二,抵押人刘三,投资人刘四。债务人刘二借款30万到期无法还款,债权人刘一嫌起诉麻烦,所以就找了个投资人刘四,告诉他这有一笔债权非常好,有抵押财产,投资人相信了,就把债务人欠的30万元还给了刘一,同时取得了该债权人的法律凭证(大家都知道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处一般都是空白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可以将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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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此时,刘一,把自己名下的抵押权注销了,并把公证书及相关的手续交给了投资人,等投资人再去房产局办理他项权利时,被告知该编号的公证书已被使用过,不可以再次使用,导致抵押登记并没有完成,这就意味着,该笔债权人失去了优先受偿权。

该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刘三为刘二这笔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时签订的,当债务还清后,抵押权已被撤销,该抵押合同已随着主合同的履行完毕而失去了法律效力,当时办理他项权利时使用的委托公证书,也是为了刘二这笔债务,设定的抵押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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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投资人真的很尴尬,自己拿着原债权人的法律凭证,但当时的借款流水均为原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流水,借据是有债务人签名的借据,但其他地方都是空白,虽有抵押合同,但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不登记并不发生物权效力。

正确的做法:并不应该撤销抵押权,应与原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原抵押权不变,在完成债权转让的同时,履行通知债务人的程序,就完成了债权转让。因为法律有规定,债权转让时,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这样就可以避免撤销抵押权,公证书无法再次使用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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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与债权人并非同一人,的效力问题

民间借贷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情况,职业放贷人,资金不足时,会寻找投资人,一般职业放贷人会要求投资人,将钱是转入职业放贷人的账户,然后放贷人再将钱转入借款人账户,这样放贷人可以挣取利息差额。此时出现两个借贷,一是放贷人与投资人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放贷人与债务人又是另一个借贷法律关系,但往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都是抵押物登记在投资人名下。这时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并不是同一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因为债权与抵押权分离,导致投资人无法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规避法律风险,就需要债权人、债务人与投资人三方在一起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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