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号外!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村民应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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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相信很多人都有相似的经历,

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老王祖祖辈辈居住的平房马上就要拆迁了。在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方案的时候,老王以及街坊们都觉得房屋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有些少,而大家提出的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一时也接受不了。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做出了补偿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老王等人看过公告后心中不服,手无举措,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德凯律师帮大家解析:

号外!号外!对于补偿不满意的村民应如何救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进行,当然也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如果不服,以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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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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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的老王等人不服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即可以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法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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