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权利一定要行使,不行使岂不是很吃亏

这些权利一定要行使,不行使岂不是很吃亏

前面,我们给大家分析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方享有的三项权利,即获得补偿权、知情权、听证权,然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方享有的权利远不止这些,今天小编就接着给大家分析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方享有的一些其他容易被忽视的权利。

一、被征收方享有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权利

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对于被征收方能够获得的补偿至关重要,因此由被征收方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情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等方式进行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可知,被征收方如果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并不知情或者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享有异议权、可以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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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方可以享有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为加快征收进程、节省征收成本采用违法方式逼迫被征收方进行搬迁,主要包括利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在此种情况下,被征收方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知,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三、被征收方享有举报权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渎职行为时,被征收方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的内容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同时,如果房地产价格评估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过错的评估报告时,被征收方同样可以采用举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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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收方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收方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事项不满的情况,在此时被征收方可以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但在此过程中,被征收方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要在恰当地时候积极行使上述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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