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達天下
我譴責她這樣的做法,但是她沒有違法,網購規定是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只能說她這樣做不地道,不道德,但是誰那她沒有辦法。
我也做過賣家,我也有十幾年的網購經驗,我從買賣雙方的角度來解說這個問題,就能更清晰的明白賣家和買家的心裡。
先從買家的想法說起,買家一開始就沒想買衣服,就是為了炫耀一下,發個朋友圈試穿一下,讓朋友們看看,我又買新衣服了,好看嗎?我一天換一件,你們羨慕嗎?我有錢,實際呢,只能說呵呵!發完朋友圈了就退貨,反正我又不花錢,正因為是這樣規定,很多人就這樣做,大家認為這樣合理嗎?有些人不想著怎麼努力工作,努力賺錢,就想著沾些小便宜,攀比,這些人是社會的寄生蟲。
賣家最怕啥呢?最怕的就是這樣的,沒有成交一單,買前諮詢很久,給推薦,然後打包填寫地址,發貨,那個不是時間呀!還要自己承擔往返運費,商品也成了二手貨,這簡直就是氣死人,還沒地方訴說,苦水只有自己往肚裡咽,你不退款人家投訴你,最後可能會被官方懲罰罰款和降低信譽,最後就得不償失了,所以大多數會選擇承受這樣的損失,你說氣不氣人。
大家說這樣的人應該被稱為什麼?寄生蟲好不好,哈哈!
全方位
這就是典型的鑽漏洞,利用規則盲區鑽空子,本來“7日內無條件退貨(不影響二次銷售)”是商家為了多招攬顧客,平臺為了消除顧客後顧之憂,增加公信力而與商家聯合搞的一個規則,但卻被人利用了。我們只能說這麼做不道德,但並沒有觸犯法律。
(試穿肯定沒問題,但如果買了18件,且全部不合適、都退掉的話,就有些不合適了)
這還只是個人的行為,起碼我知道的,還有些劇組也這麼幹,因為需要一些道具服裝,但如果劇組出錢買的話,成本又太高,所以有一部分“鑽空子的劇組”和個人會在某些有實體店的網店裡購物,然後當作道具使用,拍完之後拿到線下實體店去退貨。而這一切行為都是建立在“規則允許”的情況下,平臺與店家拿人家都沒辦法。
(更巧的是,趕在51前買的,在51之後退的)
怎麼說呢,這事咱們不是當事人,也不知道她是怎麼想的,這麼做的初衷是什麼,但最終的結果是給店家造成了很大的困擾,起碼運費也損失了一筆,雖然衣服不會影響二次銷售,但這一來二去消耗的資源卻是蠻大的。
據說,當時這個神一般的女子在淘寶店一下子購買了18件衣服,總計價格約4000多元,然後要全部退掉,但在退貨的時候已經超過了7天,店主李先生就駁回了她的請求。但對方又發起了第二次申訴,之後淘寶客服介入,最終客服判定買家贏,店主李先生必須給顧客退款。後來李先生通過收貨的手機號添加微信,聯繫到了傳說中“神一般的女子”,一看她的朋友圈傻眼了,如圖所示,在他的網店購買的衣服被“上帝都拯救不了的她”穿著去旅遊拍照了。
之後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李先生與這個“神一般的女子”溝通的過程中肯定不能承認是為了外出旅遊拍照才這麼做的。她就找了各種藉口,什麼衣服大、質量不好、要試穿什麼的,反正就是不合適“必須退”,店主李先生也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