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司法所事業編制將如何改革?

天中自逍遙


司法部門本輪機構改革整合了政府法制辦等機構,在職能上有了較大變化,但這只是落實到中央省市縣四級。對於鄉鎮司法所而言,沒有太大影響。

鄉鎮司法所作為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基層站所中少有副科設置的派出機構,類似的還有派出所、法庭,它們被統稱為“兩所一庭”,統一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即公務員),原則上不允許使用事業編制人員。但部分地區也出有事業編制,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大多是因為以前受地方行政編制限制通過變通方式招錄進來的,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本輪機構改革,各地行政單位都在清理執法崗位,不再允許事業編制、合同制聘用人員、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因此,鄉鎮司法所原屬事業編人員,在地方編制限額內,按規定必須置換行政編制。但實際上受總盤限制,各地根本沒有辦法拿出多餘的行政編制置換,大多數司法所的事業編制人員只能保持現狀,混編混崗使用,或者調整到其它事業站所工作,由縣司法局改派其它行政編制人員到司法所任職。

鄉鎮司法所的主要職責是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司法調解等。中央要求鄉鎮司法所要實現全覆蓋,各地基本上都按要求實現了一鄉一所配置,但受編制和人員限制,很多鄉鎮司法所往往只能做到“一人一所”,甚至因為崗位調整出現只有機構沒有人員的現象,長期的人員不足、“空心化”狀態,加上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造成了基層司法力量的嚴重缺失。由於鄉鎮工資待遇普遍偏低,而鄉鎮司法所因為人員偏少工作任務又偏重,很多司法幹部都不願意在鄉鎮待久,幹部流動性比較大。一方面基層需要人,一方面又留不住人,由此形成惡性循環,對鄉鎮司法所這樣的站所衝擊比較大。

機構改革,真正要解決的是這些問題,而不是簡單的編制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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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鄉鎮司法所的基本情況

鄉鎮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區縣司法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具體承擔了人民調解、民間糾紛化解、社區矯正、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strong>

【2】鄉鎮司法所的機構編制性質

鄉鎮司法所為的派出行政機構,由區縣司法局管理為主,鄉鎮黨委政府可以統籌調度,級別一般為副科級,編制使用行政編制,人員為公務員。但是在具體管理中,縣一級的行政編制較少,相應就有部分地方在司法所使用了事業編制,這是不太規範的,有的甚至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混用,也是需要進行整改完善的。

【3】鄉鎮司法所事業編制改革方向

鄉鎮司法所事業編制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統一置換,將現有的事業編制統一置換為行政編制,這種情況是要在區縣一級有足額的行政編制的前提下,因為鄉鎮司法所的數量比較多,一個區縣一般都有10多個司法所,所以總量加起來,需要的行政編制數量就比較多了。二是不再配備事業編制人員。在沒有足額的行政編制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可能會從嚴從緊核定司法所的行政編制數額,但不予許新增事業編制人員,原有事業編制人員繼續在這工作到退休,或者轉隸到鄉鎮其他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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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司法所哪有事業編制,你所說的司法所事業人員的編制都不在司法所,只不過屬於混崗使用。

人們對鄉鎮事業單位的認識是存在有誤解的。大家普遍感覺鄉鎮事業單位就是七站八所,比如,農業站、林業站、計生站、社保所、土地所、司法所等,但實際情況中,這些單位早已經不存在了。現在鄉鎮事業單位由幾個中心組成,比如,綜治中心、計生服務中心、社保中心等,雖然很多鄉鎮仍然設置了林業站、農經站等機構,但這些機構應該都屬於鄉鎮機關自設的內設機構,三定方案中根本就沒有相應的規定。

大家知道,鄉鎮人員雖然分著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但是在鄉鎮工作根本不可能區分開行政和事業,有工作都是大家一起幹,並且事業人員承擔的工作還有可能更多。因為,現在很多地方鄉鎮的實際情況是,除了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是公務員以外,其他幹部大部分都是事業身份。所以說,在人手極度缺乏的情況下,只有將事業人員混崗使用,讓他們擔任各種站所的站所長。

就鄉鎮司法所來說,有的地方司法所屬於司法局的派出機構,那肯定是行政單位了,但大部地區司法局並沒有派出機構,司法所只是鄉鎮自己設置的機構。按照題主表達的意思,題主所說的司法所正是屬於鄉鎮自己設置的機構,但是這種機構在三定方案中根本就沒有相應規定,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編制其實就不在司法所,當然也就不存在司法所事業編制改革的問題。

總之,鄉鎮司法所只不過是面上的稱謂,其實司法所事業人員的編制並不在司法所,也就不涉及機構改革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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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司法所目前一般歸縣司法局直接管理,也有實行業務上歸司法局管理指導,其它由鄉鎮管理的雙重管理休制。有些地方是行政單位,有些地方為事業單位,主要進行法制宜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以及參入協助本鄉鎮綜治維穩工作等。

在這次機構改革中,中央在原來司法部的基礎上,重新組建了司法部,從己經出爐的省市縣機構設置來看,大部分都設有司法行政機構(廳局),足見國家對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視。

隨著社會發展和進步,各種矛盾日益突現,其中主要是人民內矛盾,在處理這些矛盾中,說服、教育、調解是主要方式,因此基層司法所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綜上可見,基層司法所原則上是不會撒消的,但越到基層機構設置數量越少,也不排除撒並整合的可能,成立一個鄉鎮政法辦公室,將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等職能整合。人員按照編隨事轉,人隨編走的原則重新整合分流。機構可能會升為行政單位,但事業編人員"轉公"把握不大。


江郎


司法行政機關這些年浮浮沉沉走的很艱難,司法行政機關曾經有一段時間取消了,後來又重建,然而,司法行政機關仍然處於尷尬地位,特別是基層司法所。司法部要求基層司法行政全覆蓋,是的,全覆蓋了,但是處境卻不太好,更多的是一人所,兩人所,而且用的編制是司法專項編制,有的地方甚至是事業編,而司法所的出路大多數是一輩子司法所長到頭了!而且社區矯正工作也劃給了司法所,但是執法的身份確實尷尬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不是警察系統,執行的卻是刑罰職能。關於司法所怎麼改,首先這個單位還是存在的,而且會長期存在;其次,司法專項編制的不需要擔心,事業編制的估計會分流。如果是準備報考公務員的年輕人,非常不建議報考。


小樹律法


不知道,具體看政策


滕州市木石司法所


這個不清楚,沒有聽到司法所的人談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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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司法所是縣(區)司法局派出機構,行政級別是副科級。

在機構改革中,將政府法制辦的職能與司法局的職能整合,新組建司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門。

鄉鎮司法所,屬於兩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是基層站所裡僅有的三個副科派出機構。

鄉鎮司法所,一般會掛法律服務所牌子,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工作職能,司法調解、法制宣傳、社區矯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

按照司法部要求, 原則上要求一鄉一所配置,實際情況,設立中心所居多。人員編制為政法專項編,也有一些地方是事業編制,崗位招錄統一參加全省公務員考試,崗位設置通常是鄉鎮司法助理員,學歷要求一般專科以上,考錄門檻偏低。主要原因是,司法所位置尷尬,沒有執法權,職能大多是服務性質,個人福利待遇比其他政法單位差。

司法所受編制、工作性質等限制,往往是“一人一所”,也無專項經費保障,很難正常開展,運轉基本靠縣(區)司法局擠出來的工作經費維持。招錄人員年輕化,缺乏基層經驗,大多司法所幹部很難在基層發揮應有作用,幹部流動比較大,很難留住人。

鄉鎮司法所,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其職能只會加強不會減弱或撤併,但這過程非常漫長。

要改變當前現狀,一是每年在有基層經驗的村幹部和法律工作者當中選拔考錄,充實到司法隊伍一線,優化司法幹部年齡架構;二是與其他司法部門一樣,落實基層司法專項經費,保障個人待遇;三進一步理順鄉鎮司法所職能。

司法所事業編制改革,一般會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已招錄的身份不變,去向是一般是從事原工作崗位或轉隸其它事業站所。


小公務


這個太複雜了,鄉鎮不光是司法所,還有其他單位也是這樣。司法所按說是司法局派出機構,受鄉鎮和司法局雙重領導,屬於行政單位。但是尷尬的是一般只有司法局派出人員是公務員帶編過去的,其他工作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不能說行政單位工作的光是公務員。明確司法所長副科級也喊了很多年,目前我們這還沒落實,不知道你們那裡怎麼樣了?


昨夜有風36386966


鄉鎮司法所應該不存在事業編了。目前都是政法專項編。司法所以前鄉上是用一些人來從事司法行政事務的,是有點亂。但現在新招錄了大批司法助理員,全是公務員,同時重新定編定員,不可能還有什麼事業編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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