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某某、林某某、肖某某、官某某、苏某某、彭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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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22:40:36 貴溪市人民檢察院
近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某某、林某某、肖某某、官某某、苏某某、彭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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