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汪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鹰潭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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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22:41:06 貴溪市人民檢察院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汪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鹰潭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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