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拟出交通新规:电动车非法载客最高罚款5000元

河南商报记者 王乔琪

安装营运标识、外形配色上冒充出租车的最高可罚2万元;电动车载客最高可罚5000元……5月13日,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交通局共同起草的《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发布,其中明确,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搭棚改装三轮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如有违反,最高可被罚5000元。

【规定】“摩的”载客最高可罚5000元

伴随着交通拥堵,穿梭在郑州大街小巷的“摩的”在一定程度上给不少上班族和学生带来了方便,但其安全性、合法性也给城市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郑州拟出交通新规:电动车非法载客最高罚款5000元

为此,《规定》明确,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如违反,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扣押车辆,收集有关证据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利用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外形上“克隆”、冒充出租车的 拟最高罚20000元

安装营运标识;外形配色上“克隆”、冒充出租车的,接下来也要重罚了。《规定》要求,除巡游出租汽车(普通出租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对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将按规定处罚。有这些情形,将被罚: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安装一项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安装二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对于驾驶人员来说,如违反本规定从事非法客运,被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从事非法客运。

【监管】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重点对这些区域进行监管

一旦发现以上行为,谁来监管?

《规定》指出,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在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长途客运站、高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利用在客运场站、医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区域和路段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此外,为依法查处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郑州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依法上缴财政

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如何处理?

《规定》提到,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文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

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上缴财政。

此外,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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