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如何解?这一桩案件告诉你!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4日,唐某与向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唐某玉。同年9月16日,因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有一项特别注明:欠镇宁自治县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与唐某无关。

由于向某未能及时还款,镇宁信用社起诉唐某与向某连带偿还该笔借款,镇宁法院因此对唐某的工资进行执行还款。唐某不服,向镇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向某支付唐某偿还镇宁信用社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111,271元。

向某辩称,该笔借款是原告的婚前债务,而且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已经偿还完毕。同时,原告未曾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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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唐某个人的婚前债务?

2、该笔借款是否需要妻子向某共同偿还?

【法院判决】

原告唐某同被告向某虽然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向某名下的房产归向某所有;欠镇宁自治县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与唐某无关。”但该约定中“欠镇宁自治县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与唐某无关”的约定项,基于原告唐某与被告以装修房屋名义贷款,其中贷得的款项中80,000元并未用于装修房屋,而是用于偿还原告唐某个人婚前债务的事实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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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分别作出(2017)黔0423执24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黔0423执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唐某和向某的工资收入均扣划到开户银行为镇宁信用社同一账户(账号:2369010201262100010534)。原告唐某提供的还款记录不能证实已偿还镇宁县信用社的111,271元是原告唐某一人偿还的事实。

以上,原告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权利,原告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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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债务应该认定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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