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區的地下車位,你是否願意出錢買,開發商是否有資格賣地下車位?

宇宙致愛


小區公共區域,遊樂設施,綠化區域,及帶有分攤面積的地下停車區,產權歸全體業主。開發商和物業不得私自買賣,但是可以適度收取管理費,確保停車區的管理和安全!所收費用,計入小區總收入,上述公共區域產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

但是如果自己買的房子,公攤沒有算地下停車庫,那麼開發商有權利自由支配,可以選擇租,也可以選擇賣,我們是無權干涉的!

至於買不買,看個人情況,有條件的就買一個,沒條件的也沒辦法!畢竟很多地方車位比車都貴!

修行在路上…我是王先生,依然在路上修行!


小白科王先生


關於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詮釋: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為了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開發企業需要根據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來修建人防工程,不修建的,需要向政府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據相關規定,國家會給予修建人防工程的企業一些優惠或稅費減免政策。因為人防涉及到國防安全,國家給企業一些政策也是合理的。給政策其實就是給錢。可見,小區人防工程,主要由開發企業投資新建,國家只是給予了適當的財政補貼,因此不能算國家投資,只能算企業(開發商)投資。儘管是企業投資,由於人防工程的公益性,所以開發企不具有產權。

還有個網友觀點需要說明之——開發企業雖然投資建設了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時作為停車用,戰時用作防空。開發企業不認同它的費用攤入了小區成本,只認為是按規定投資興建的公益性防空設施,所以它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小區配套,當然也就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由此,小區人防工程產權既不屬於政府,也不屬於開發商,還不屬於小區業主,它是個公益性的設施。根據《人防2008015號文件》之規定“誰建設,誰管理”,“誰投資,誰受益”的管理辦法,所以它由開發企業進行管理,收益歸屬開發企業。


東方正義之箭


小區地下車位是小區的一部分,應該以租賃方式租給小區居民使用,而不能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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