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以下情形將不予發放執業獸醫資格證!

諸位業界的小夥伴們都知道,執業獸醫資格證和獸醫專業的畢業證一樣重要,是獸醫上崗執業的“敲門磚”。小編在這裡整理了《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相關最新規定。以下情形,是不予發放執業資格證的。請大家注意!

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姓名、執業範圍、受聘動物診療機構名稱等事項。

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吊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不滿二年的;

(三)患有國家規定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的。

執業獸醫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註冊或者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註冊和備案的執業獸醫名單逐級彙總報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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