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朋友注意!遇到這三種違法徵地要拒絕,不然你的土地就危險了

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如果農民沒有土地,就是失去了生存的根本,為了保護被徵收農民的權益,集體土地徵收法有很多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徵收的實際情況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很多地方嚴重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因此,對徵收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您必須有一定的瞭解!

農民朋友注意!遇到這三種違法徵地要拒絕,不然你的土地就危險了

徵收儲備土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不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閒置、遺棄土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在一年內沒有使用,而土地是可以耕種並且收穫的,應該由原來應該耕種此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沒有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沒有使用的,應該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該土地原來是農民集體所擁有的的,就應該交給原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恢復土地的耕種。

因此,如果集體土地被徵收後成為了閒置的用地的話,這種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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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主體不明確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且組織人員進行徵收。被徵收土地的所有人權和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所有權證的土地徵收補償登記。

徵收下列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的相關規定先辦理農用地的轉變用途的審批。

因此,徵收集體土地是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的。沒有徵地批文的就是違法徵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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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徵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相關規定,禁止私自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地進行非農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嚴格限制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農業用地流轉審批沒有依法辦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以租代徵”等方式批准建設的,是違法的批准行為。單位和個人私自用“以租代徵”等手段佔用土地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國家土地資源部《關於以出租替代物搶救非法土地的緊急通知》[2005]第166號文規定,為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堅決制止“以租代徵”等違反法律的用地行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部付清。

因此,集體土地的徵用必須得到充分補償,絕對不允許以租代徵的非法佔有土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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