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辭,當心失去權利還招來賠償

因工作壓力大身心疲憊達到了極限,或者長期缺乏工作倖福感,近些年選擇裸辭的員工,尤其是白領正在增多。裸辭,一般是指員工還沒找好下家,便不考慮後路,毅然決然地辭職離開單位。從表面看,此舉頗有“壯士一去兮不復還”般的勇氣與魄力。但從法律角度分析,如果有關問題處理不好,這些員工在為此失去權利的同時,還可能招來賠償責任。以下3個案例,說明了其中的緣由。

【案例1】 “裸辭”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應聘時,周紫鵑一路“過關斬將”,最終在一家公司獲得自己心儀的崗位。入職不久,周紫鵑發現自己擔負的工作並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客戶無理刁難,只能忍氣吞聲、笑臉相陪;老闆死盯業績,只能沒日沒夜、廢寢忘食;同事爭權奪利,彼此爭權奪利、虎視眈眈……

為解脫自己,周紫鵑於2019年3月28日提前一個月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可是,當她念著徐志摩的《再別康橋》中的“揮揮手,不帶走一片雲彩”去辦理相關手續時,公司卻拒絕向她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此時,她在公司已經整整工作了三年。

【點評】

周紫鵑的確無權獲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之對應,周紫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公司似乎應當向其支付三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另有規定,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符合七種情形,而七種情形之一便是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向用人單位主動辭職者除外。

【案例2】“裸辭”無法享受失業保險

由於業務能力強,深得老闆信任,僅過了三個月,郭芬琳便升至部門副經理職位。可是,郭芬琳不是當“官”的料,她雖然付出了很大心血與努力,但團隊的業績卻越來越差。慢慢地,公司老總對她的態度,也從當初的鼓勵、安慰,漸漸變成呵斥、厭惡。

“覺得工作很累的時候,有沒有想過乾脆裸辭?”丈夫面對日益憔悴的郭芬琳提出了這個建議。是呀,何必在一棵樹上吊死呢?經提醒,郭芬琳為之一振。2019年5月15日上班後,她毫不留戀地向公司遞交了辭呈。

不料,此後數月她也未能找到工作。當她前往社保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時,也遭到拒絕。

【點評】

郭芬琳的確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則將“非因本人意願”明確為:(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是指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未按約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郭芬琳的情形,不在其列。

【案例3】“裸辭”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高鳳婷與同事一起從事流水作業,各個崗位間一環扣著一環,人員安置也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缺一不可。由於車間主任對工作非常挑剔,辦事相對毛糙的高鳳婷不時會受到批評和指責,高鳳婷對此非常不服氣。

2019年6月4日,高鳳婷再次挨批後感覺忍無可忍,高喊一聲“老孃不伺候了!”便義無反顧地選擇了裸辭。可是,這種酣暢淋漓的感覺還沒有完全退去,公司便找上門來:由於高鳳婷的突然離崗,公司一時找不到合適人員替代被迫停工四日,要求高鳳婷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

高鳳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高鳳婷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未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突然辭職並當即走人,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也指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損失。”正因為高鳳婷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已導致公司因工作無法銜接而造成損失,自然必須作出賠償。(來源:勞動午報 作者:顏東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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