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物業費可以隨意拒交嗎?

YERO


眾所周知,買了商品房以後,作為業主就要開始交物業管理費。而這個物業費用於物業公司對小區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等進行日常維護、修繕等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一旦簽訂售房合同,物業公司開始提供服務以後,無論業主是否入住,都要交物業管理費。此時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關係就是一對整體業主(也可以理解為“一對多”)的合同關係,因為它不只是為一個業主服務,而是為整個小區業主服務。

如果有一個或多個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就會導致物業公司因缺乏資金難以對小區進行維護管理,最終就會使得全體業主的利益受損。因此,物業管理費的用處不用說大家也清楚,它可以維持小區正常持續運行。

日常舉例子,哪種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呢?

一、那種沒有經過業主同意且不在業主應交範圍內的,屬於增加項目,業主是可以拒交的。

二、若物業公司提供了雙方沒有約定過的、或業主並未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三、如果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可以就“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提出申訴,當服務質量達到標準後再交物業費。


所以說,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很差勁、質量不到位,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與物業管理者進行協商,由小區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問題未得到解決的情況下,業主可以暫時不交物業費,等到溝通協商完畢後繼續繳納物業費,以此作為反抗和警示,從而維護業主權益。


綜上,物業費不能隨意拒交,若業主認為物業服務質量差不滿意,就通過維權的形式進行申訴解決。但是拒交是不合理的,違背了雙方簽訂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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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2、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3、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4、對於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納物業費的行為,業主可堅決予以拒絕;

  5、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6、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7、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8、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但要注意,拒交物業費需要有利的證據提供。

1、首先,要有針對性的記錄違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可以採取拍照、攝像或文字記錄對方簽字的方式;

2、其次,採取談判的方式,在應當繳納物業費的時候要變被動為主動,主動去和物業公司交涉,告訴他們哪裡做得不對,不應當收取你的物業費或是少收物業費,並保留好交涉的記錄。一旦物業公司起訴拖欠物業費,業主可以有理有據地辯駁並非惡意拖欠。

物業方因物業費問題最後只能採取訴訟程序進行解決,在訴訟中,業主方必須準備充分過往的證據,比如物業方失職的具體情況,以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而不能單純靠一張嘴說。實際訴訟過程,需要的是有利的證據。因為,日常的記錄就顯得特別重要了。

最後,還涉及一個訴訟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請求去就不再予以保護。

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債權人對於業主拖欠物業費的行為大都採取在業主的房屋大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的形式來向業主提出交費請求。

若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證據材料證明這一催費事實,那麼法院可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內向業主催收過物業費,那麼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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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具體以發生的事情來判斷。

1、物業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如非法闖入業主住宅,違法對業主實施停電、停水、停氣等行為。

2、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3、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4、對於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納物業費的行為,業主可堅決予以拒絕;

5、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6、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7、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8、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9、物業公司超越其職權,如擅自利用小區公共場地、設施牟取不當利益等。

10、物業公司未公佈賬目,侵害業主知情權。業主可拒交。

最終以實際情況為準。事情沒有絕對的,問題出現了,應合理解決問題,物業費始終要繳納的,感恩感謝,有您加入有愛有家的花園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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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2、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3、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4、對於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納物業費的行為,業主可堅決予以拒絕;

  5、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6、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7、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8、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但要注意,拒交物業費需要有利的證據提供。

1、首先,要有針對性的記錄違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可以採取拍照、攝像或文字記錄對方簽字的方式;

2、其次,採取談判的方式,在應當繳納物業費的時候要變被動為主動,主動去和物業公司交涉,告訴他們哪裡做得不對,不應當收取你的物業費或是少收物業費,並保留好交涉的記錄。一旦物業公司起訴拖欠物業費,業主可以有理有據地辯駁並非惡意拖欠。

物業方因物業費問題最後只能採取訴訟程序進行解決,在訴訟中,業主方必須準備充分過往的證據,比如物業方失職的具體情況,以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而不能單純靠一張嘴說。實際訴訟過程,需要的是有利的證據。因為,日常的記錄就顯得特別重要了。

最後,還涉及一個訴訟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請求去就不再予以保護。

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債權人對於業主拖欠物業費的行為大都採取在業主的房屋大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的形式來向業主提出交費請求。

若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證據材料證明這一催費事實,那麼法院可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內向業主催收過物業費,那麼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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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如非法闖入業主住宅,違法對業主實施停電、停水、停氣等行為。

2、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3、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4、對於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納物業費的行為,業主可堅決予以拒絕;

5、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6、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7、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8、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9、物業公司超越其職權,如擅自利用小區公共場地、設施牟取不當利益等。

10、物業公司未公佈賬目,侵害業主知情權。業主可拒交。

最終以實際情況為準。事情沒有絕對的,問題出現了,應合理解決問題,物業費始終要繳納的,感恩感謝,有您加入有愛有家的花園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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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從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發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4.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

5.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6.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7.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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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很多,比如車輛被盜被劃、物業服務意識差等等,但只要物業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業主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是缺乏合法依據的。

物業費如果很多人長時間不交的話,物業會對沒有繳費業主進行起訴,並且會要求業主承擔違約金,最終的結果往往就是補齊物業費。

一般情況下,即使是物業本身沒有服務好,但基於業主手上並無實質證據,法律也會傾向於物業一方。至於物業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建議你用相機、手機等取證,以備不時之需。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的合同義務,沒有足夠的抗辯理由而不交物業費是一種違約行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若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或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則業主委員會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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