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優」2019滁州來安縣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綜合知識》之法律知識

【尚優公考】2019滁州來安縣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綜合知識》之法律知識

在訴訟過程中,我們一般奉行的原則一般為“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行政訴訟中,一方的當事人為“官”,另一方當事人為“民”,法律地位存在明顯的差距,如果也適用該原則的話,會導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麼,行政訴訟的舉證原則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就確定了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採取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作這種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

一、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相比,更有舉證能力。由於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處於不平等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基於行政主體的單方面的行為。行政主體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才能讓其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理應由行政主體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法定程序規則。不得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時候作出任何決定,否則,就是程序違法或濫用職權。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後,如果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限內舉不出證據,便說明其已經違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規則,已經違法,理應由其承擔敗訴責任。

二、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來的,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掌握著必要的技術手段和工具,瞭解職權範圍內的有關規範性文件,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具體行政行為收集證據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職責範圍內的事情,與行政相對人相比,容易完成舉證責任,所以行政主任應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三、行政主體承擔舉證責任,是行政法治原則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建立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基礎之上,若行政主體就是憑推測辦事,就是屬於專斷,甚至有濫用職權的嫌疑,讓行政主體承擔舉證責任。有利於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有利於促使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切實做到“先取證、後裁決”。

雖然行政訴訟中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但並不等於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以上就是關於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也是一個常考的知識點,正確的掌握後能幫助大家提升這部分知識點做題的正確率。


「尚優」2019滁州來安縣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綜合知識》之法律知識

點擊添加圖片描述(最多60個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