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冲到屠宰场救狗是否是属于侵犯财产行为?没有执法权侵犯财产该如何处理?

秋天的红叶882


以爱狗之名行使抢夺之实,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看到这个问题,想起此前的一则新闻。

虽然报道中用很多笔墨描述了志愿者“救狗”的过程,但个人印象最深的还是屠宰场杨老板的一番话:“如果我违法了,我不做了就不做了。我是没得法,我50多岁了,要盘活屋头7口人,我有个老母亲80多岁了,这下怎么过?” 杨老板称,这些狗都是附近人家不养的狗,他按9元每斤购入,这次大概损失了近3万元。

是啊,那些“爱狗人士”舒坦了,却把一家家庭害惨了,你们真的是在做好事吗?如果仅仅因为自己喜爱某种动物,就强制要求别人不许吃,这明显是霸道不讲理了。如果都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有人爱牛,有人爱猪,还有人喜欢鸡鸭鹅,是不是别人都不能吃了呢?

当然,“爱狗人士”又会说狗和其它动物不一样,狗是人类的朋友。那么,这些流浪狗又是怎样出现的呢?还不是那些自私的养狗者丢弃的吗?



爱狗没有错,但也要有底线。这种冲进屠宰场抢狗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

首先,无论屠宰场是否合法经营,有无检疫许可,都不应该是所谓“爱狗人士”私自冲入屠宰场抢狗的理由。他们不是执法人员,也没有执法权,正确的做法是取证报警而不是以身试法。

其次,从法律上讲,“爱狗人士”冲到屠宰场救狗的行为,扰乱了屠宰场的单位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应当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恶劣,且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已经涉嫌抢夺罪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次,一些所谓的“爱狗人士”真的不是爱狗,只是另有所图罢了。一位知情人士曾透露,“救狗”已经是一个产业链了,一些打着“志愿者”旗号的人,明面上是组织“爱狗人士”救助流浪狗,实则为了发财,通过捐款、买狗粮等等多个环节敛财,根本不管那些被“救”下的流浪狗死活。一些真正爱狗的人,难免会上当受骗,看似出钱出力救狗,其实做了帮凶。

总而言之,爱狗的前提是爱人,请文明养狗,理智爱狗,不要把自己的喜好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夜雨如书


陈群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帮到您。

志愿者冲到屠宰场救狗,是否属于侵犯财产的行为?没有执法权侵犯财产该如何处理?

志愿者冲到屠宰场救狗,是侵犯财产的行为。

无论屠宰场是合法的,还是违规的,不管它有没有合法经营屠宰的资格,志愿者都无权去冲到屠宰场救狗。

志愿者只能救流浪狗。

对于有主的狗,志愿者去救,就是侵权行为。

这跟屠宰场有没有资格无关。

有没有资格,是指屠宰场屠宰这方面有没有资格,这不影响狗作为屠宰场主人的财产这个性质。

所以志愿者的这种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尽管他们披着志愿者的外衣,打着救狗的旗号,也不能改变他们行为的违法性质。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屠宰场主人和工人可以报警求助;

事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志愿者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志愿者造成了较大损失,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可以报警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陈群律师


爱狗人士冲人屠宰场肯定是犯法的啊!他们有什么资格进入别人的屠宰场?现在的爱狗人士十个都有九个是假的。借着爱狗人士的名义骗捐款,特别是杨晓云和陈岚为首的家伙,拿着别人的捐款胡吃海喝,买房买车。自己既然爱狗凭什么让别人捐款?有本事就用自己的钱。还有不要说什么吃狗肉残忍,只要别人没偷狗,养的狗为什么不能吃?吃猪肉不残忍吗?怎么没有爱猪人士?有句话说的非常对,狗只和自己主人是朋友,所以不要说狗是人类的朋友。养狗不代表你有爱心,看到那些去阻止吃狗肉的人简直丧心病狂,一点道理都不讲,还谈什么爱心。凭什么去改变别人的风俗习惯?吃狗肉的人比那些养狗不拴绳的强一万倍,最起码人家不会伤害别人。还有那些养狗的到处拉屎不清理的,一点素质都没有。爱狗人士是改变不了什么的,人家狗肉该吃还是照样吃,所以他们再怎么蹦跶都没有用。





时代在叫唤


如果屠狗场不存在违法行为,所谓的志愿者干涉屠狗场的合法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这些所谓的志愿者就是妄图打着善举的招牌,拉帮结伙,把个人或小团体的意愿凌驾于法律之上,招摇撞骗,以假善的名义,行侵害别的公民合法权益之实,因为这样的松散团体在狗伤害人,或流浪狗成灾之时,何曾看见所谓的爱狗人士主动出来承担责任?!可见这些人所谓的爱狗是有着偏见的,他们对爱他宠物狗的爱泛滥到所有的狗,包括伤人成性的狗,带病传播疾病的狗等等对人有害的狗,可见他们所谓的爱狗是多么虚伪的滥情,你可以爱你的宠物,仅只是你和你的宠物的情感交流,这是你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成为干涉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为满足所谓爱狗人士虚荣心精神支柱,更不能成为骗取同情或共鸣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因为这种所谓的爱狗,就是无理智的伪善!正像人一样,人也有罪犯,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好人,这就说明不是所有的狗都是好狗!在这里任何公民,包括那些利用爱狗作文章的所谓爱狗人士和其组织的小头头、屠狗者,必须充分地认识到任何以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动,都妄想,都是对法律的挑战!任何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辜息违法行为的作法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一切公民行动的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的公正性和守法是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是关系到国泰民安的大事!


Dfhdys


法制社会以法律为准绳,本人不吃狗肉,也养了只金毛,但也不反对别人吃狗肉,狗和其它家禽家畜一样,其生命不受法律保护,人家吃狗肉有不犯法,不要把自己的爱好强加给别人,屠宰厂的狗是人家掏钱买的,既是要救也得花钱买,还得看人家愿不愿意卖,想不花钱强行拿走就是侵犯他人财产。


姜水生


我希望我们中国能够出台一个全面保护宠物法律和管理系统可以从我们德国学习文件我愿意送给中国!宠物就是宠物,食物的动物就是食物的动物而且必须人心花对待它们不能邪恶还是暴力对待动物!我们德国法律非常细节比如大型动物必须用电一秒杀这样动物没有痛苦!只是我自己不爱吃肉喜欢动物!一个国家规划很重要必须同步进行!


汤亚莉明星三语主持人


其实大多数爱狗人士并不是真正爱狗,反而借着献爱心的名义非法牟取暴利,比如高速冲撞拦截运狗车,并不一定是为了救这些狗。就拿高速冲拦截运狗车来说,虽然主观上认为是建议勇为奉献爱心,客观上却是危害公共安全,抢劫他人财产。

可能最初的爱狗人士只是爱心泛滥,又或者真正的爱狗,现在恐怕发展成了一个黑色产业链条了吧,先是派专人蹲点狗场或者狗贩,然后发布网上,造谣生事,激起那些爱心泛滥者的同情心,然后组织专业团伙演戏,高速堵截运狗车,去屠宰场闹事,找借口说别人非法营运,没有证件,仗着人多势众,光明正大的抢劫这些买来或者养来等等的狗,带回自己城市,然后发布新闻,募捐筹款,筹到的款多半中饱私囊,团伙分赃,然后再把狗卖掉,下一次再如法炮制,,,,

真正把狗花钱从狗贩子手里买走的没有几个能做到,也没几个愿意,这种就是靠着社会爱心骗钱,非法抢来的狗高价卖出,再加上那个善款,

剥夺他人生存权利来为自己谋取利益,黑色产业链条。

而且以前有一份报道中讲过流浪猫狗身上的细菌很多,有一种寄生虫,人类长时间接触可能会感染这种寄生虫,但是表象很难看出来,这种寄生虫能控制人类大脑神经,是人类思想扭曲,更亲近猫狗这些,见到猫狗都有一种莫名的亲切感。


1539896186


这个问题不能凭感情来回答。要回答这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只能“就事论事”,不能无限的扩展。只谈志愿者私冲狗屠宰场的问题?

首先要设定二种可能,1.是该屠宰场属非法,无证无照。那么志愿者有组织的去冲击,此行为的本身,是违法的。因为志愿者没有执法权。但是,可以行使公民的举报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由具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查抄。然后根据有关的法律进行处罚。

2,该屠宰场有证照,并且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如果志愿者,私下组织人,集体去冲击的话。那就是犯法了。致于触犯那几条法律,要看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由警察办案,法院审核后决定的。

综上所述,结论就是:无论是那种状况。志愿者都无权冲击屠宰场。说到这里,在的网友就会问:“为什么以前发生过,好几次类似志愿者,冲击,拦截的事件,为什么警察都没处理呢?”我想是因为,这样的群体事件,警察抱着“法不责众”的原则,再从那些爱狗志愿者,大部分人的过激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采用劝阻,教育,平息的工作方法,让事态不要出现后果。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人性化执法”。但是,如果那些爱狗人士,就此以为警察不敢管你们,或者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暗中兴风作浪的话?我想,后果一定很严重了。


我有故事酒也不换


如果杀狗违法啦,也不应该“爱狗人士”去制止。应该由公安处理。我看所谓的爱狗人士就是闹事、扰乱社会治安,应该依法打击。


霸气の拽爷


依照法律物权法条文,志愿者己经侵犯了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公民有权拥有保护自已合法所得之物权,且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掠夺他人物权都是违法行为!

屠宰场是合法经营者,受法律保护。如果屠宰场违法经营,志愿者可以举报到相关部门,由执法机关对屠宰场进行制裁,取缔,如有其它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严励打击,直至追究一切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志愿者是自由,由法律保护的自然公民,没有权力行使执法权!

志愿者组织也是社会团体,没有法律的执行权,当志愿者组织发现有违法行为,同样和自然人,有举报权力,但没有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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