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不承擔撫養費,男方後來車禍身亡,車禍所得的賠償如何分割?

陳浩153871383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不承擔撫養費,男方後來車禍身亡,車禍所得的賠償如何分割?

這種問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

談談個人看法。

一、雙方的關係問題。

男女雙方已經離婚,但是還住在一起,並且又有了共同的孩子。這是典型的事實婚姻。根據是相關法律規定,自1994年2月起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他們兩個的關係以法律確定的為準,也就是不再是配偶關係,相互之間沒有繼承權。

二、車禍所得如何分配。

男主人車禍死亡,所得的賠償金一般有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等。

具體分配有三個部分:

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一般是辦理喪事使用,不再列入分配範圍。

被扶養人生活費,一般是分配給特定的被撫養人。本案,男方死亡後,有資格獲取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有他的沒有固定收入又必須撫養的近親屬,例如父母、兒子等。這筆款項該誰的就是誰的,他人無權分配。

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這部分賠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但是一般參照遺產的分配方法,在死者的近親屬中平均分配。本案中,女方既然已經離婚,法律有不認可事實婚姻,因此女方沒有分配賠償款的權利。這部分應當在死者的父母和子女中分配。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方沒有權利繼承男方車禍所得的賠償款。這筆錢,應該是由男方的父母以及兩個孩子繼承!

  • 很多人可能會說,雖然離婚了,但是男女方二人仍住在一起同居,並生了二胎。這就是事實婚姻了啊,怎女方就不能繼承男方的車禍所得賠償款呢?

在過去,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稱之為事實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自從1994年2月1日之後,共同生活的就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了,只能屬於同居關係(補辦結婚證的除外)。 

很多夫妻,在離婚之後,繼續生活在一起,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離婚不離家”之說。

這種生活,充其量只能是算同居關係,這是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的,不在法律調解和保護的範圍之內。

既然是不受法律保護和鼓勵,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那就是不認可。

按照男女雙方已經由結婚證換成離婚證這麼一個事實來算,在法律上,不管他倆離婚之後是否還同居在一起,都已經算是離婚夫妻了。所以,既然是離婚夫妻了,離婚之後某一方的財產或者是賠償款之類的,是沒有權利去分割和繼承。

  • 很多人可能會說,離婚之後所生的二胎,豈不是也不能享有繼承權嗎?

錯,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離婚之後所生的二胎,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非婚生子女,說的不好聽的,就是私生子女,他是一名父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

在我國,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法律規定,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有按照正規合法程序辦理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繼子女之類的,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呢?
原因如下:

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係,是直系血親。

2、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社會的一個成員,是國家的一個公民,所以,國家法律應當一視同仁,加以保護。

所以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是公平合理的體現。

  • 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呢?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看完這些,我想,女方應該能清楚自己是否有繼承權了吧!

在這裡,魚兒想對所有的女人說:“如果確定是覺得對這個男人心寒而離婚了,那麼,就徹底分開吧,別再過什麼所謂的離婚不離家的生活。如果離婚只是一時衝動的產物,夫妻兩人還是有感情,還是想著一塊共同生活。那麼,不妨先把復婚手續辦了。這是對自己負責的一種態度!”

我是“幸福魚兒”,情感領域創作者,兩寶寶媽!分享情感故事、解說婚姻生活!歡迎關注我,留言諮詢或討論。本文系原創,抄襲必究!

幸福魚兒


這和女方又有什麼關係,既然已經離婚,那就是形同陌路,毫無瓜葛之人,要說唯一的維繫,那就是孩子,可是作為孩子的母親,她並沒有履行自己作為母親的義務,本來除了前妻這兩個字以外,再沒有什麼關係,而男方的不幸死亡,所得賠償和這個所謂的前妻沒有任何關係,她沒有任何權利去分割這筆賠償款。

真難以想象題主敘述的這個問題是什麼邏輯,毫無道理,這筆死亡賠償款是屬於孩子的,也是屬於他家人所保管的,就說他們離婚後住在一起,生了二胎,這本身就是不符合婚姻法的,她即使住在一起,法律意義上來說,她沒有任何資格分割這筆錢。

或許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畢竟兩個孩子有繼承這筆遺產的權利,而孩子現在尚未成年,所以說如果孩子由母親撫養,那麼這筆錢很有可能就由這個妻子保管,但是她只是替孩子保管,或者說用來撫養孩子的生活開支,她沒有分割這筆錢的權利。

但是如果真的是敘述的這種情況,那麼現實中她雖然沒有這個軟件分割,但是她畢竟有權保管,也實際情況是支配這筆錢的人,看似不公平,可是這畢竟中間牽扯到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作為孩子的母親,丈夫不在了,她就是兩個孩子的監護人,也是實際撫養人。

即使大家覺得不公平,可能這也是一個現實問題,一切都是圍繞孩子為出發點,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也只能說由她來支配,如果說她不履行母親的責任,那麼這兩個孩子可能由孩子的爺爺奶奶或者說有血緣關係的叔叔姑姑來撫養,不管孩子由誰撫養,這筆錢就應該讓誰支配。

這是屬於孩子的。筆者覺得其他人一概沒有權利去分割這筆錢,或許這個時候年齡的就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為這筆錢而走法律途徑,但是相信法律還是會判給孩子,孩子誰管,錢由誰支配,這應該就是這筆錢的分割。


珞珈社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車禍所得賠償款可以參照繼承法的規定,在男方法定繼承人之間予以分割。

1、男方的法定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男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子女——本案中應當有兩個子女;父母——題目中沒有提到但可能父母還在。這裡沒有配偶。因為他們已經離婚,儘管離婚後還生活在一起,但是,由於他們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他們只是同居關係。同居期間,前妻雖然為男方又生育了二胎,但是,前妻不能獲得配偶的身份。所以,假如男方沒有父母的話,那麼,他的全部遺產都由其子女繼承。與此同時,因車禍所得賠償款也應當歸男方的一雙兒女享有。

2、男方子女所得車禍賠償款由誰保管。如果男方的一雙子女都沒有成年,則該賠償款則由男方的前妻保管。因為,前妻雖然與男方離婚,但是,男方去世後,前妻則是一雙子女的唯一的法定的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財產由其監護人保管。因此,本案中,男方一雙子女所得的車禍賠償款,應當由其前妻負責保管。

3、前妻是否有權分得部分賠償款。法海一粟的觀點是:不能。因為,前妻與男方已經離婚,在法律上,其不屬於賠償權利人,不能以原告的身份主張權利。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法與罰


雙方已經離婚,女方不負孩子的撫養責任,但還同居在一起,男方出了車禍不幸身亡,車禍所得應該怎樣分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自打結婚之日起,是受法律保護的,在一方不幸去世的情況下,另一方有遺產的繼承權和賠償款的擁有權。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對車禍死亡者遺產的繼承權和賠償款的擁有權是屬於;配偶,子女,父母。

由於女方已經和死亡者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雖然有孩子,仍然同居在一起,在過去我們國家在婚姻上實行的是銘文法和習慣法相併重的原則,把這種同居視為離婚不離家的事實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女方就有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權。

20Ol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了新的婚姻法實施以後,把這種離婚不離家的行為視為非法同居,同居的家庭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沒有得到法律支持存在的婚姻,女方就喪失了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權。在你與死者離婚的同時,不撫養孩子,也喪失了對孩子的監護權,孩子的監護權可由爺爺奶奶承擔。

死者的遺產由孩子和父母平均繼承,死亡賠償金也是由孩子和父母來分割,只不過在未成年孩子撫養費上,和老年人的贍養費上依法計算分割,落實到個人就有誰多誰少的差別。


老蔣閒言


雙方已經離婚,便不具有夫妻關係。雖然離婚後二人仍然在一起同居並且生了二胎,但這也只是同居關係,而不是夫妻關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原則上不享有法律規定的配偶權利。

男方因為車禍身亡,所獲得賠償金性質認定。最高院在空難事件對死亡賠償金作為性質認定,認為死亡賠償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但不管這個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遺產,還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因為雙方離婚,不屬於配偶,不屬於近親屬,都沒有權利繼承或者要求分配男方的死亡賠償金。當然,繼承法也規定如果屬於繼承人以外,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否則原則上不享有繼承或其他分配財產的權利。

至於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同等的享有法定的權利,可以分得男方車禍死亡賠償款。


葉律師


再討論“車禍所得的賠償如何分割”之前必須先說一點,男女雙方自願離婚,那麼在雙方領取離婚證的時候起,兩人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而雙方仍在一起同居並且生了二胎的行為只能算作是同居行為,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事實上,自1994年2月起我國在一般情況下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所以女方不屬於男方的配偶,不能以配偶身份得到賠償。

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而男方車禍去世所得的賠償既不屬於男方的遺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目前在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確定賠償權利人從而進行分配,應當指出的是,但是由於其本身並不屬於遺產,所以不能完全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平均分配,在實務中應當注意到:死亡賠償金作為損害賠償的一種,應遵循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即有損害才有賠償,誰受到損害誰就應當獲得賠償,誰受到損害越大誰得到的賠償就越多。


東友律師團


一胎子女享受繼承權,這是無可非議的。

二人雖然已離婚,但事實上仍處於同居狀態,

屬於事實婚姻。且在同居期間,生了老二,

退一步說,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所以說,二胎和老大一樣,享有一樣的繼承權。


在正常的司法實踐中,針對上述情況,

賠償款保管一般有二種情況,

一,男方父母健在,除該得的份額以外,

孩子繼承的賠償款由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其前妻共同監管,

爺爺奶奶已過世的,可由孩子伯伯叔叔姑姑與其前妻共同監管,

二,由政府或委託有關部門機構對孩子繼承的賠償款實行監管。

由其前妻單獨保管的可能性極高。


反正說那麼多,錢還是前妻管理,

前妻花錢你們還監視嗎?

繞來繞去累不累啊,孩子繼承了遺產,

孩子的母親保管,孩子誰照顧,

母親照顧當然要花錢了。你還能管的住。


即使前妻和男人已經離婚,

但他們有共同的孩子,

前妻為了孩子,也不會拿賠償款去自己花的吧,

所以作為外人,我們就不要操這個閒心了,

具體的分配方法,看雙方當事人如何抉擇了。


老徐說事999


離婚的夫妻,在任何一方死後的財產與離婚的前夫前妻無關,因他們夫妻關係己解除: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妻子,父母,子女是財產第一順序繼承人,而離婚了女方只能算前妻,繼承權己消失,不可以繼承前夫的任何財產,除非有約定,和遺囑方可:

二,本案中男女雙方自願離婚,而且女方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死亡賠償更與女方無任何瓜葛:

三,車禍賠償金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男方父母及子女分割賠償金,除非死者在死前留有遺囑除外:

四,按照我們法律尊老愛幼的法律原則,如孩子未滿十八週歲,賠償金內應劃出到十八週歲的生活費,教育費增加孩子分割賠償金比重:

五,如男方有房產,男方父母有權和孫輩分割兒子房產,有遺囑除外:

六,前夫死後,前妻有權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權代管孩子的撫養費及房產,只是代管,無權佔有,孩子在滿了十八週歲,孩子有權要回剩餘錢財及房屋所有權:

根據以上法律論述,離婚的前妻是沒有分割前夫車禍賠償金及房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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