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后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该怎样解决?

【案件事实】

原告星源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系列商标和“星巴克”商标,并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STARBUCKS”、“星巴克”标识为臆造商标,其显著性程度很高。

被告“星巴克”企业名称登记行为在后,且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

【法院裁判】

判决如下:(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最高院:在后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该怎样解决?

【法律评析】

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同属于商业标记权,二者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以及标识经营主体的功能。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在地行政区域名字、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组织特点、组织形式。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从形式上来看,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与被告登记的字号(商号),商标与字号(商号)授权的主管部门不同,且两部门之间未“联网工作”,二者均经过了国家行政机关审核授权,都是合法的。

最高院:在后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该怎样解决?

依据商标法原理,商标权人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专用权和禁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记;禁用权是指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记。

对于恶意进行字号(商号)登记“搭便车”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三种不同认识,一是对侵权不予以认定,认定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二是认定构成侵权,但仅判决责令停止使用,不涉及字号(商号)变更事宜;三是认定构成侵权,并责令变更字号(商号)。

在先注册商标要想让对方企业变更在后字号(商号),需要借助驰名商标来打官司,驰名商标可同类保护,也可跨类保护。

最高院:在后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该怎样解决?

在实务中,判决变更字号(商号)较多,理由是:(1)这是救济商标权人的需要,如果不判决变更字号(商号),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不够果断、彻底;(2)认为不应判决变更字号(商号)的观点,主要是考虑将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如判决事项无法执行,将损害司法的权威。

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可将生效判决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还可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如被执行人(侵权人)仍拒不变更商号,工商行政机关可拒绝对其年检,并可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督促其变更商号。本案判决责令被告变更商号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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