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最新完美《借條(範本)》【據《非法放貸意見》修訂】

再見,高利貸!國家正式宣佈高利貸是犯罪!


近日發佈的“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劍指非法放貸、暴力催收、與黑惡勢力勾結等違法犯罪,明確非法放貸行為入罪標準

不少人表示,以前借錢的是爺,以後借錢的是祖宗了!也有人表示以後借錢融資可能更難了。留言中,很多網友列出了各大銀行、網貸機構“黑名單”。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亂象不是一時半會兒了,《非法放貸意見》對於打擊高利貸等違法犯罪非常有必要,同時更是對正常合法借貸、金融市場秩序的有力保護。

正常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如何打好一張借條,直接關係到糾紛時官司的輸贏。

根據《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及10月21日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解規定及相關案例,教大家如何打一張簡單又完美的借條。

借 條①

為購買房產,今通過銀行轉賬向好友張三借到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於××××年××月××日到期時還本付息。逾期未還,則按月利率2%計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債務人)違約,守約方(出借人、債權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鑑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身份證載明的雙方(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借款人:李四

身份證號:××××××××

××××年××月××日

憑證名稱:借條

借條是在借貸關係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係,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

最好不要寫成“欠條”!欠條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欠條是交易過後產生的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係。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買賣、承攬、勞資糾紛等其他法律關係,因此僅憑欠條尚不足以證明爭訟錢款的性質。換句話說,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絕對不能寫成“收條”。收條是指債權人在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並不對債務人產生“還款(付息)贖條”的義務。因此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係,不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借款事由

註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

而對於借款人已婚的情況,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別是借款數額較大時,借條上註明借款用途也能夠用於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當然,還需要其他證據加以證明)。

如果數額不大,或不寫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寫“茲向好友張三借款……”

交付方式

由於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你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註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於借條屬於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借貸人關係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因此,在借條中表明借貸雙方是好友關係或是其他親屬、同學、同事等特定身份關係,證明並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資金。

出借人

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並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同時,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範》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角”“分”之後不寫“整”(或“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元”寫成“圓”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一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利息

“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打擊的就是高利貸,因此利息如何約定是關鍵。

《非法放貸意見》第二條,對超過36%實際年利率的非法放貸行為進行處罰。

實際年利率超過36%=高利貸

第三條,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可能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借貸利率劃定了“兩線三區”,“兩線三區”的第一根線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過2%的),屬於司法保護區;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過3%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屬於無效區。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間是自然債務區,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法院也不保護。

自然人借貸中,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自然人之間借貸以外的借貸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時,人民法院會根據相關因素來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裁判理由就已經明確“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關於本案兩筆《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項,未約定利息,而是約定高額的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高金公司多次從事向外借款業務,而且多數情況下約定有借款期內的高額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個不同的借款主體,即其出借的對象亦不特定,因此,

高金公司具有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以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

本案所涉的兩筆《借款合同》是其經營放貸業務中的一部分,本質上屬於從事放貸業務。

而且,雖然本案中的兩筆《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僅為三個月,而違約金卻超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額違約金或高額逾期利息的方式實現營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資公司,經營範圍中沒有向外放貸的業務,其從事放貸業務亦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該種行為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本案的兩筆《借款合同》無效。

高金公司認為本案《借款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借款期限

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是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而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還款,3年訴訟時效不會開始計算,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因此大家要注意,要麼就別約定借款期限,如果約定了,期限到了之後,應注意3年訴訟時效。如果3年訴訟時效快過了,就要及時採取措施,通過書面等形式向對方催收,並保留主張權利的證據,讓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逾期利息

同⑦。

實現債權的費用

這句話看起來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還長,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判決,【借款人】李強、楊娟在給【出借人】吳曉光的借款合同中約定:

如李強、楊娟【借款人】違約,吳曉光【出借人】採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強、楊娟【借款人】承擔。


最高法院認為,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誠信履行。

吳曉光為實現債權提起本案訴訟而與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吳曉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師費20萬元,該20萬元為吳曉光【出借人】根據約定所必須負擔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審判決李強、楊娟【借款人】承擔20萬元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李強【借款人】上訴主張律師費不構成訴訟的必然成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85號

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規定中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應當是關於民間借貸中借用資金成本的相關費用,只有與資金成本緊密相關的相關費用才屬於上述規定的範圍,並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現的所有費用都屬於上述範圍。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律師費系出借方為實現其債權而實際支出的成本,當事人明確約定由借款方承擔,不屬於借款資金費用。故一、二審判決由地正公司承擔具有事實與合同依據。

有了這一句話,打起官司,實現債權——

省錢!

送達

這句話看起來也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還長,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訴訟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臨“送達難”的問題。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證人等)郵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往往出現郵寄送達因“原址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原寫地址不詳”等被退回。如果無法送達給被告的話,法院經常採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

公告送達能把訴訟週期拉得很長,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期間,被告很可能已經轉移財產!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3條意見規定:

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即可

有了這句話,法院不用擔心送達難的問題了,當事人也不用因為公告送達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時間。總之——

省時間!

隨著微信的普及,在許多訴訟中,微信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等都成為訴訟的關鍵證據。而在微信證據的認定中,目前難度非常大,由於目前微信並未實名認證,因此最大的難點是如何證明這個微信號就是債務人本人的微信號。

這個問題在許多人看來可能覺得不可思議,我跟他一直是用這個微信號聯繫的,不是他會是誰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須講證據,微信號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確實存在,在沒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微信號是債務人本人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裁判。並且現在債務人也都會請律師,每次對微信證據的抗辯都是真實性不予認可。

但是!如果在借條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約定了對方的微信號,那麼當發生糾紛時,該微信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是債務人本人的微信號,上面的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就都能夠核實了。

有了這一句話,打起官司,實現債權——

省力!

借款人

借條上出借人籤不簽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簽名捺印。借款簽名須在“借款人:”後寫全名,並與身份證所載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證號。同時還要讓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時(借款數額較大)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同時,最好讓借款人將簽名捺印的身份證複印件作為借條的附件,或將身份證複印到借條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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