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後仍不履行義務是否可按拒執罪起訴?

夢己驚醒1


自然不是這樣。

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這個並不是認定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標準。

司法執行中,只要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法院基本都會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是最高院的司法數據,截止到2019年8月17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近1500萬人,要是以這樣定性,那每天估計要有好幾萬人涉嫌犯罪。

根據規定,拒執罪是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法律不強人所難,所以若是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屬於客觀執行不能情況,法院也將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而不是以拒執罪進行追責。至於拒執罪的情形,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主要指如下行為: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當然,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上面規定的拒執情形,還是屬於相對容易取證情況,特別很多是直接與法院的執行人員相關聯。但是,司法實踐更多的是通過轉移財產等拒執行為,對於這類拒執行行為,因為缺乏證據等原因,導致即便知曉拒執事實,但也無法對被執行人進行刑事追責。


葉律師


被執行人,上了黑名單,是懲罰的手段之一。會帶來各種不方便,執行人要確認幾個要點,是否上了限制高消費,是否限制出境。總之,多確認,就會對被執行人進行各種限制。光是上了黑名單,曾經有人可以坐飛機的,所以,需要多確認上述的幾條。


拒執罪,是有條件的。

沒錢還,沒有能力還,不能成為老賴,也不能成為拒執。人家借錢去搞消(du)費(piao),借錢的也放款,那麼放款人就有問題了。

有能力,不執行經判決確定的內容,是拒執的前提。


Baggins


不可以。

拒絕執行法院已經生效的文書,首先被執行人要有可執行的條件。

當沒有可執行條件時,哪來的拒執罪?


Htkren


偽問題!什麼是誠信,尊嚴,法律法規?如果被執行人在依法判決後,仍不履行,又沒有合法合情合理的理由,給法院以說明,就應該對被執行人依法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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