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雖然天經地義,但在這3種情況下,法律還真不支持

欠債還錢,一直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無論是什麼情況下,跟什麼人借了錢,只要到期了,或者是沒到約定日期,但是手頭寬裕了,大多數人的選擇都是儘快把錢還上。原因無非是兩點:為人要守信,欠人錢睡覺都不踏實。

但也有一些老賴,欠錢反而欠得心安理得。遇到老賴死活不給的情況,很多人最後會迫於無奈起訴到法院,一般都可以勝訴。但是也有些情況,即便他真的欠了你的錢,你也沒法通過法院要回來。

欠債還錢雖然天經地義,但在這3種情況下,法律還真不支持

1、第一種情況是最冤枉的——超出訴訟時效。

對於民間借貸,法律上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你必須在這個時間內提起訴訟,法院才支持你。否則,即便你有理,法院也是不支持你的。

這個期限是3年,從到期日開始算。例如,你和對方約定2015年1月1日還款,那麼如果他沒還錢,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你必須要提起訴訟,否則就算你放棄了,即便打官司如果對方以訴訟時效過了為由來抗辯,這官司就贏不了,而且從法理上來說,對方完全可以不還這筆錢。

欠債還錢雖然天經地義,但在這3種情況下,法律還真不支持

2、第二種情況是較高的利率對方可以不還。

超過24%的年利率,這算是高利貸,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例如你和對方約定的年利率是36%,那麼法院會支持他還你本金,並還給你24%的利息(最多就是這麼多)。多出來的12%的利息,如果對方沒給你,法院不支持;如果他已經給你了,那麼法院也不會要求你退給他。

當然,如果他已經付給你超過36%的利息,那麼超出來的這部分,法院會要求你退給他的。

欠債還錢雖然天經地義,但在這3種情況下,法律還真不支持

3.第三種情況是沒有出借資金來源證明的民間借貸

即使你手上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但在金額巨大的情況下,法院會要求你提供該出借資金的來源證明:要麼是通過銀行向對方(借款人)匯款,要麼是向對方(借款人)交付借款現金。在主張向對方(借款人)交付借款現金的情況下,法院會要求你提供該鉅額現金的來源(銀行取款憑證、該現金的其他來源等或交付現金的證人等)。如果在主張交付現金無法提供該現金來源的情況下,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出借款項一方要求借款人還款的主張要求,即債權人很有可能會承擔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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