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义观点丨非法放贷入刑 金融业规范整顿加码

10月21日晚,两院及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罪处罚依据以及定罪量刑标准,并于当日起生效施行。不知是否巧合,就在同一天,杭州警方对51信用卡有限公司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开展调查。“非法放贷入刑”这颗金融行业的重磅炸弹在业内引发高度关注。

融义研究认为,不管是增长法律知识,还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个《意见》的具体内容都值得业内外人士仔细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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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放贷行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从事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概况起来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

2、以营利为目的;

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4、年利率超过36%;

5、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80万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400万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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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义研究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时的说明,上述5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不是根据其中一项即可定罪。也就是说,非法经营罪=“未经批准或超营业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年利率超过36%+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才能动用国之利器“刑法”。

《意见》公布后,不少人担心各地活跃的民间金融会受到影响,甚至熟人之间也不敢随便借钱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法官表示,非法放贷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是“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

还需要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属于非法放贷行为。而且,2019年10月21日之前(不含当日)已经履行完毕的借贷行为,既往不咎。

打击非法高利贷 规范金融放贷市场

法学专家表示,《意见》重在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使得司法部门对由高利贷行的讨债延伸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能够予以精准打击。按照《意见》,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这一“总利息”的认定方式,主要打击对象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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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中,常见的能够发放贷款的主要有三类: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P2P。《意见》对于非法放贷主体界定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贷款发放的主体,直接受到影响的将会有三大类主体:P2P、联合放贷参与机构、没有网络小贷牌照但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

就P2P而言,虽然P2P属于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但不少P2P以其从投资人处归集的资金,自行确定借款利率及相关费用向借款人发放,并对借款进行贷后管理、逾期催收,并以服务费形式赚取了绝大部分的利差。也就是说,如果在极端情况下,P2P被认定为低吸高放的放贷机构,再加上实际利率超过36%及不法手段催收,就极易坐实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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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些助贷机构套取持牌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以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这种暗渡陈仓的做法也是《意见》重点打击的行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融义研究认为,非法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也是各国通常做法。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受侵害者的法律权益。在穿透式监管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们已经被监管规定围追堵截到十分狭小的范围。《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非持牌机构和民间个人的放贷行为,同时也会增加放贷市场金融牌照的含金量。

总体看,《意见》对非法发放高利贷的入罪标准是具体而明晰的,对正常利率的民间借贷以及亲友熟人间的民间借贷,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但对那些以高利贷牟利的个人和单位而言,却是有效的法律震慑。无论是小额借贷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再也不能以外包催债业务等方式获取不当收益。

不过,民间借贷在中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司法部门在《意见》的执行实施中,对于民间借贷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应严格审慎进行非法经营罪的界定,切实保护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也应为移动互联时代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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