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站和路政管理局该怎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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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已经定局。原来垂直管理的公路段(公路局)、运管局,都要划归同级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撤销,整合到交通运输局下属相关事业单位,原单位的人、财、物、编制,全部交由地方相应部门管理。按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原公路段(局)一分为二,实行管护分开,执法管理职能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执法部门整合,继续参公管理,共同承担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能,养护职能剥离改企,市场化运营,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代替。运管局也是相应类似的改革方式,执法职能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整合,其他事业人员分流到交通运输局下属相应事业单位,同样是机构撤销,人财物编全部交由地方。

对于下放到地方管理的公路段和运管局来讲,职能整合最为容易,也最为符合机构改革要求和管理、执法需要,符合群众的利益。最困难的,则是人员转隶。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后,各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已经成立,机构性质、规模、级别等已经确定。按照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综合设立、局队合一”的模式,市级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为副处级事业机构,参公管理,对应县区级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建制,或者正科级机构,队长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人员必须是具备执法资质的参公人员,最起码是干部身份,符合参公管理规定。按要求不允许工勤等辅助人员参与执法,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保证执法工作质量。

按此要求,县区执法大队设置为科级事业机构,队长由局长兼任,大队设一名或者两名副队长直接负责执法工作,执法大队编制不得少于5名。由于县区基层行政、事业编制紧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五领域执法队伍,基本上都按照5名的编制最低基数设置,以原来的执法人员为班底组建。公路段(局)整合到执法大队后,连人带编划转,承担执法职能的参公人员,如果条件具备,可以直接连人带编划转到执法大队,继续承担执法任务,保留参公身份。不符合参公身份、不具备执法资质的,包括工勤人员,全部分流到交通运输局其他事业单位。运管局基本上也是按此执行,但其人员编制规模较大,如果全部划转到执法大队,虽然可以保留参公身份,但却容易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也容易给地方人员转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除此而外,这两个机构整合到地方,在人员转隶方面,还存在两大矛盾:

一是机构级别降低,领导职数超编。对于原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公路段(局)、运管局的领导干部来讲,安置就是极大的问题。这三个机构原来都是正科级设置,每个机构算一正一副两名领导干部,就有三正三副六个领导人员需要安置。而新成立的执法大队,正职由局长兼任,只有最多两名副职岗位可以安置,市上是副处级,县区还都是副科级岗位。低职高配、超职数安置问题,都属于违规行为,显然需要分流至少四名领导干部。机构改革后,党政机构领导职数安置有限,事业单位也将整合设置,单是消化这四名领导干部,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安置到党政机构,显然不可能;参公事业单位大幅减少,职位最为紧张;安置到纯事业单位,不仅事业职数也在大幅减少,而且本人会失去参公身份,也不现实。这个困难和问题,在市、县两级,都普遍存在。

二是机构隶属地方管理,对非本地人员安置造成矛盾和困难。垂直管理时,市以内各县区干部交流,各地的公路段(局)、运管局都存在大量非本县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层。省以内垂直管理,则会存在跨市交流。人员随职能划归地方后,跨县、跨市交流、调动,难度之大无法想像,除了极少数领导干部,其他人基本上没有了可能。对于家在外县市的人员来讲,每月的工资连路费、吃住都不够,生活成本上升,工资收入下降,如何能够安心工作?而且长期在异地工作,与家庭、配偶、子女、父母两地分离,也不符合人性化管理,这一问题在各地已经造成不同程度的上访现象。

其他还有机构臃肿需要精简的问题,编制需要在地区内平衡的问题,参公人员分流安置到事业单位的身份保留问题,工勤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待遇降低的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市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加以妥善解决。


公事吧


道路运输管理站和路政管理局其实是交通运输系统两支不同执法队伍,其实也就是运政和路政。这两只队伍怎么改呢?听小编细细道来:

运政属于交通局下属单位,属于授权执法,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运政基本上在各地都是参公管理,虽然有的地方是差额财政,甚至是自收自支,但并不影响其行政执法类单位性质。

路政管理就比较混乱了,就我们这说路政有市公路局下属公路段路政,有县地道站下属路政,也有省路政总队下属省管公路路政执法。路政执法属于委托执法,所以各地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当然全额居多,差额和自收自支也不少,委托企业执法也不少。路政改革已将省路政总队,市局公路段路政全部划归当地县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交通运输系统执法队伍改革,将区域内路政和运政整合组成新的交通执法大队,当然人员身份不会发生变化,但是这个单位性质就是参公管理。

至于题主所说的公路段以后命运肯定是交由县区交通局属地化管理,由市局垂管将成为历史,其中公路规划、管理职能将划入交通局,公路养护维护成立养护企业推向社会。有少数人会转成公务员,不少人事业身份可能不保。





美娜谈公


道路运输管理,就是引导交通安全性的行政部门关系的一个措辞。无论是运政、还是路政、还是交通警察都是围绕交通安全性问题运作的一个根本性模式,其理论依据也是一致的。交通警察在超载问题上也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和处罚。运政路政就多了个超限项目也可以有依据的管理和处罚。其实管理的性质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只是除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权力在于交通警察。行政与法规的利害关系都是出于安全性行使范畴。当然有时候即使是超限超载车辆只要能安全到达目的地,也就是说只要不被抓现行,还是可以我行我素的。法律法规掌握在人的手里,有时候用作违法行为处理也没有谁去责备错怪,不用法规行使职权也更没有人去追问道理。这就是利弊关键所在导致超限超载的泛滥!所以说为了提高交通安全性更加准确更加全面行使管理职责,路政运政就是统一运政权限范围,不再有路政这个重复管理和机构称谓不知如何?也取消交通警察这一称谓即成为可能。由公安系统全员,是否可以参与交通安全性管理或社会安全性保障管理体制全面工作?做到一警多管齐下的行使职权范围和规模体系。不是更好更有意义吗?


用户4360161508457影


目前很多省份的交通厅下属运输管理局、公路局、海事局、航道局已经全部撤销分别改成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公路运输服务中心、水上运输服务中心。各市、县成立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等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和各个服务中心。预计年底基本结束、最迟明年三月中央将督察改革结果。我国经历6、70年代一段特殊时期,造成社会戾气弥漫,现在往往一谈法律就要扯人性化,网络上更是负能量爆棚。未来国家应该走大综合执法的道路,一个政府应该只有一个综合执法机构,避免互相扯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江南泉藏


按中央政策,行政职能上划交通局,执法职能合并组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原单位转变公益类事业单位,一般叫XX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正式人员一般按执法、中心分流。


垂钓自然2


别整那些没用的,运管和路政的行政职能要合并,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他们剩下的行政许可职能要划归交通局,有的地方把运管其余的职能整合搞成运输服务中心。


河东百姓生活


这丙个单位有点重复,浪费资源


用户2448492501997


这些食惯闲饭,收住高额工资的工作人员,那一个部门敢接纳他们,要有是按班以前道班公路谁护,保养,政府又不是花钱请外面公司对公路绿化维护保养,又可以自行消化这些闲散人员,一举多得


润辉5


撤销。立法,将权力移交给交通警察。


谁踹都行


这些机构应该跟交通警察一起合并到交通运输部统一,把交通警察从公安部门退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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