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罗一定


如果村民说村里有一块土地属于祖传土地,只能说有来由,因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1953年以前,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制。1953年至1978年,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条件下农民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度。1978年以后,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也许在1953年以前,这块土地的确属于他的祖上,因为那时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制,但是1953年以后,农村土地没有私有一说,所以村民说有一块土地属于祖传土地,只能是说说而已,实际上它的所有权归村集体。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方式,不适合采取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以说,这块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都可以承包,如果是不适合承包的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包括说土地是祖传土地的村民同样享有土地承包的权利。


农村一山货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稍有点常识的人都明白,在我国现有的政策体制下,土地私有制早被消灭,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没有一寸土地是私有的。像题主描述的这种情况,足以说明了涉事农民对法律的淡漠。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那时候土地所有制是私有制,有些土地确实是农民们一辈辈传下来的,当然在历史的发展中其主人会不断发生变化,因为那时候的土地是允许买卖的,许多败家子在日子穷困潦倒时会变卖祖上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也有一些农民遇有天灾人祸,为了活命,不得不卖掉部分土地,以换取保命的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在解放区就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有的地方深入开展了土改复查运动。到1951年,全国大部分地方结束土改,颁发了土地房产证。土改的作用是将地主老财的多余的土地拿出来,分给缺地少地的农民,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从这个角度上讲,建国初期农民拥有的土地还是私有制,有的确实是祖上传下来的,有的是从地主富农手中分来的。农民分得土地后,国家即认识到小农经济的缺陷,开始号召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条例颁布,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收归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民成为人民公社的社员,参加集体劳动,从中进行分配。从这时候起,土地私有制就已经完全消除。即使祖上花钱买来的土地,也不再归私人所有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户经营,但其土地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得使用权。就农村的宅基地来说,也和耕地是同步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需要建设时,可以向村集体申请使用宅基地。

就本题所描述的,村里有一块荒地,没有确权,荒了好几十年,一村民想在上面建房子,有另一村民站出来说是土地是他家祖传的,不允许建房。那说明这个自称土地是他家祖传的农民有点迂腐可笑。根据描述,这块土地应该是在村内,属于闲置的宅基地或者空闲地,真有可能是曾经是这家人祖上的宅基地。但是即使祖上遗留的宅基地,其所有权也是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而荒废好几十年,并且没有确权,那这土地的使用权早也不再属于原主了,应该是村集体的。村集体完全可以批给其他缺房农民建房。不用说该村民拿不出证件来,即使拿出50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农村宅基地政策,申请后两年不建房,村集体就可以收回使用权。

像这种荒废几十年的老宅基可空闲地,即使是祖上传下来的,农民也不再拥有使用权了。何况,农民没有任何证件,总不能指山卖田吧?如果该农民拥有50年代的证件,现在又达不到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条件,在申批上,或许可以优先考虑给他使用,算做旧房翻建。但该题所说,这块地荒废多少年,可见上面没有房屋,应该完全归村集体,该农民即使有证,也无权主张使用权了。


齐东晏子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也就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在所有的解放区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3年,也就是到了1951年,全国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基本上全国的土地都进行了重新的分配,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这也就是说,在土地改革以前,不管土地是谁的,在土地改革以后,已经全部重新分配给所有的种地的农民,每个人都有了土地可种,当时分配土地的原则是,原来没有土地的,都可以分到同等面积的土地,那时候有那么一句话,叫“打土豪分田地”,从此,中国的土地制度就开始发生了变革,这也就是说,所谓的祖传的土地,把该分配给你家的分配给你家耕种之外,其余的都分给了没有土地的人!

后来成立了合作社,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在1957年,又成立了人民公社,这样,农村就有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农村组织形式,到了这个时候,农民除有属于自己的自留地外,其余的土地都分到了生产小队,也就是集体土地,所谓祖传的土地的说法,早已经在土地改革的时候就不存在了,土地的权属在这个时候,应当说全部是国家的!

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大的范畴上说,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从小的范畴上说,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也就是生产队的土地,都是在国家范畴之下的集体的土地,在这个时候,所谓祖传的土地,那就是一个荒谬的说法,也是不存在的,别说你拿不出所谓的证件,就是你拿出过去的所谓的地契,在土地改革中,解放前的所有的土地的地契也都全部做废了!

在1978年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又实行新的改革,实行了分田到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所有的土地又重新打乱均分,也就明确了土地的权属问题,所有的土地的权属都是村集体的,分到土地的农民只有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从解放以后到1978年这30年的时间里,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的土地也从生产队时候的大帮哄变成了农民自主种植自己的土地,而所谓他祖宗传下来土地的说法,只能是一个笑话而已!

中国土地的权属,就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才走上了正规的管理渠道,土地是国家,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都不是私人的,当然也就不是私有,放以前的土地权属,那只是历史的过去,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成没成立前的解放区的时候土地改革,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就没有所谓祖传的土地的说法,所谓祖传土地的说法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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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如刘L


其实以前确实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我祖上在清朝时期买了一百多亩田,后来到日本进中国还有,后来政府打土豪分田地给分了,据说我们村占三分之二都是以前我家买的地,本来以为政府要分给我们每户一定的土地,后来才搞明白原来土地都是政府的,我们只是帮政府种地的,我们家组训就是坚决不买土地和房子


啄木鸟ABC


回答,土地是国家的,交给集体管理,村民使用,但是,只有农户使用权,没有买卖的权力。对于农村土地己确权,每家每户土地都有试制,更有绘板图,是东西还是南北,左右靠谁,长宽尺度,拐角和零型上面注的都非常清楚,土地使用证内页都是一清二楚,现在余剩土地,农户说是他的,没有任何证据。对于非耕地,沟塘路坝,荒山,农户开荒地,一律属于国家的,交给村集体向农户发包,实行土地扭转租用,签上土地租用合同,期限多少年,每年交给租金费,双方按合同执行,若不交租用费,村集体有权收回,不能违约。国家和集体深入实际的清查,各个行政村和村民组都有多余土地,有的村民组不但十亩八亩,有的还有几十亩,全部收回,防止后患,产生土地纠纷,清查时依土地使用证为准,谁都扯不了地皮。


万则红


西门观点:农村的所有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什么祖传土地属于自己。

题主在描述里说,村里有一块荒了几十年没有确权的荒地,一村民想在上面建房子,但有一个村民却说是他家祖传的土地,不让建。问,这块土地属于谁的土地?下面从几个方面讨论:

一、我国的三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解放区就开始了。当时叫“打土豪分田地”,实际上就是把少数地主占有的土地平均分给没有地的农民,耕作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7年。这段时间内,土地属于私有性质。

第二次土地改革,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2年。这段时间内土地属于公有制(集体所有制),耕作方式属于大集体作业,也就是农业社生产队。

第三次土地改革,从1982年至今,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耕作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

二、农村所有土地没有祖传之说

从我国土地性质讲,农村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除了房子属于祖传外,所有土地没有祖传之说,房子虽然属于私有财产,但下面的宅基地仍属于集体所有。

我们再来分析题主所说的情况,那个认为荒了几十年的土地是他家祖传的村民,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他家原来是地主,那块地解放前属于他家的。

然而,他家的这块土地早在第一次土地改革或者第二次土地改革中收归集体,早已不属于他家的私有财产,现在还以为是他家祖传的土地,有点可笑。

三、其他村民符合条件可以使用

那么,其他村民可不可以在这块土地上建房子?从以上分析看,这块土地应该属于第三次土地改革时没有分配的土地,也叫机动地,每个村集体都有。

如果这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和耕地,谁也没有权利在上面建房子,可以作为小调整的机动地,分给人均土地极少的家庭,如果不属于基本农田,只要这个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由审批手续,就可以在上面建房子。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大家好!我是阿洪。

这个问题有可能存在下面两种情况:

1、这种土地有可能是村民长期将土地抛荒而行成的,以前有可能确实是人家的祖传承包地,只是弃耕的时间长了,很多人就认为是集体土地了,这种情况在我们老家也有,农村的土地普遍都没土地证,你叫他拿他也拿不出什么证件。



2、还有一种情况是这块地确实是集体的,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祖传的土地,其实村民也想占有这块土地。


就上面两种情况而言,阿洪有如下看法。

农村承包到户的承包地是不允许抛耕弃荒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耕地连续两年抛耕弃荒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这种长期抛耕弃荒的土地在农村比较常见,由于土地不值钱,农民抛荒了村委会不会管,村里面收回来也没人经营,于是就长期荒废无人耕种,实际上默认成为集体土地。那么这种土地一但出现土地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土地属于自己的有效证明,就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农民硬要说是自己家祖传土地无效,当然如果真是村民的主传弃荒承包地,村里面肯定有老年人知道这块土地的承包人,任何人想占用村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的都是不可能得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原则上要2/3以上村民同意,而且有偿占用,集体土地出让费归村集体所有。


总而言之,多年弃耕抛荒的土地,一但出现土地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明土地是自己的有效证明,土地只能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都不能无偿私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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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阿洪


农村的地随说是集体土地,但真正意义上来说,最少有一半的地是祖传的,在四九年全国解放时农村有一半的地是中农成份的农民。他们的地就是他们的祖先传下来的,有一半的地是大地主的地。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打倒了地主阶级,把地主家的地分给了没地的贫民,使农村土地按人平均占有。后来在五十年代大家都加入了当时的合作社,随着时代的变化五七年成立了人民公社。农村的土地就变成了集体土地。根据地的真实性质来说应当说祖传的成份比集体的成份多的多。


用户87751048672李长


这个问题,确实在农村普遍存在。一些开荒地、宅基地、坑塘、坟地等,由于原来没有价值,无人过问。现在随着管理规范,清理清查,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就你说的情况,按照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只要不是确权颁证的土地,其他都归集体,严禁个人无偿占有。如果是开荒地,也应当在集体适当补偿开荒投入之后,收回集体。

至于宅基,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不允许宅基继承占有。如果已经有了宅基,无论是什么时候的宅基,都不能所有,更别说还拿不出证据。

以上是本人原创回答,农村题材小说《乡村挣路》正在头条小说免费连载中,敬请鉴赏。


猎楼者


首先明确一点,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情节严重者会触犯法律!

在农村的人都知道,农村里的小纠纷可是非常多的,经常会出现今天谁把谁家的地刨了,明天谁建房占了自己的地方了等等矛盾纠纷。更有甚至看到集体的土地就像占为己有的,各种无赖让人防不胜防,严重侵害了老实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问主提出的问题,其实就属于小焦说的这种情况,个人认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对于农村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讲的很清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村里的土地就没有祖传一说,都是集体的土地。村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民想要获得集体土地就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进行承包。没有手续的就属于非法侵占了,严重者会触犯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农村没有手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严重的话是会构成犯罪的。那有的人说了,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无赖占用的仅仅是一些不够标准的小地块,这个怎么样你都把他没办法,怎么破?个人认为这些无赖的行为已经能够定性为黑恶势力了。在当前的形势下完全可以当作涉黑涉恶线索进行举报的!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这里,欢迎关注【村官小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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