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陝西事業單位熱點:從“江寧溺死女童案”講解犯罪主觀方面

2018 年6 月25 日,南京警方根據群眾報警,在南京市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寧杭高速公路橋下河道中發現一具女童屍體。經過連續一個月的偵查工作,南京警方於7 月25 日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響(男,36 歲,安徽蕪湖人,被害女童父親)和楊某松(男,65 歲,被害女童祖父)。經審查,兩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因女童智障殘疾,於6 月23 日晚將被害人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實。2019年6月3日上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19陝西事業單位熱點:從“江寧溺死女童案”講解犯罪主觀方面

去年這個引起廣泛討論的案例,因為此次的開庭審理再次走進公眾視野。而這個案件也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案例講解何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在本次庭審中,死者父親楊某響交代,自己開車將孩子從蕪湖市帶至南京江寧區,找到父親楊某松,要求其照顧孩子,楊某松拒絕並提出將孩子扔到湖裡淹死。後楊某響下車,由父親指路,將孩子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寧杭高速公路橋下,楊某松往孩子隨身攜帶的雙肩揹包內放入撿拾的兩塊磚頭,將揹包背在孩子身上,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死亡,後二人逃離現場。被害女童的爺爺楊某松表示自己認罪,但希望考慮家裡的實際情況。女童的父親楊某響承認自己有罪,沒有盡到責任,願意接受處罰。

從二人交代的犯罪事實來看,溺死女童的具體行為均由女童的爺爺楊某響實施,而女童的父親楊某松並未參與實施具體行為。因此在認定楊某響為故意殺人很容易,但楊某松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是一個爭議焦點。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那麼本案中楊某響和楊某松是否具有共同的故意呢?

答案是肯定的。這就需要講到我們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了。從庭審交代的事實來看,楊某響一直主張溺死女童,並且親自實施了溺死女童的行為,楊某響主觀方面屬於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屬於積極追求女童的溺死,是一種希望的心理態度。而從案件事實來看,楊某松似乎對溺死女童的行為持一種相對牴觸的心理態度。楊某響作為女童的監護人,負有救助的義務,但其一直處於能阻止而未去阻止的境況,是一種聽之任之的心理態度。楊某松是典型的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楊某松負有救助義務,卻放任結果發生,因此楊某應該構成間接故意殺人。亦即楊某響和楊某松構成共同故意殺人。

通過這種真實案例來引入知識點和講解知識點,肯定能提起學員的學習興趣,也能豐富我們的課堂內容,讓學員有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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