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為規避執行轉讓債權 法院:惡意串通,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總有“老賴”試圖通過各種手段規避執行,近日,寶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大雨公司與他人惡意串通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試圖以此“保全”自己的財產。法院審理後依法認定被執行人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2010年,大雨公司與松強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共同出資組建成立新公司,由大雨公司投入股本金1000萬元,擁有新公司註冊後的10%的股份。大雨公司依約向松強公司付款1000萬元之後,卻因其他原因,組建事宜於2012年終止。項目終止後松強公司應依約退還1000萬元並支付利息。但松強公司未能如期還款,大雨公司將松強公司訴至寶山法院,法院審理後判決大雨公司勝訴。

不料近日,寶山法院來了一位徐姓當事人,起訴松強公司履行債務,與上述結案數年之久的案件再起關聯。據徐某訴稱,2015年6月,大雨公司與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大雨公司自願將以上對松強公司享有的全部債權等權利無償轉讓給徐某,徐某同意受讓。並提供了《欠條》及《還款協議》予以證明。

經審理查明,本案中的徐某就是當年大雨公司起訴松強公司時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徐律師。另經查,大雨公司此前因拖欠工程款、借款未還等問題涉訴,經其他多家法院審理後,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申請強制執行。大雨公司也因拒不履行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大雨公司在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未能清償的情況下,將自身享有債權無償轉讓給原告徐某,致使大雨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其主觀惡意明顯。且根據係爭《債權轉讓協議》,原告徐某無償受讓大雨公司的鉅額債權,卻未支付任何對價,結合案件情況,認定徐某不屬於善意債權受讓人。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文中公司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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