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當中:“民告官”時,拆遷戶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現如今隨著拆遷戶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被徵收人開始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拿到合理的補償。在徐律師接到的關於“民告官”的諮詢當中,經常有拆遷戶會有以下這些煩惱:

“徐律師,我們這裡補償太低了,這種情況能不能起訴呢?”

“我們房子被拆了好幾個月了都,起訴的話會不會超期呢?”

“如果要告政府的話是在我們當地的法院,還是去市裡呢?”

在房屋拆遷當中:“民告官”時,拆遷戶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你們能不能幫我們看看起訴狀寫的合不合適呢?”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楊勇律師為拆遷戶們詳細解答:

第一個問題:什麼情況下我們才可以“告官”?

一般而言,只有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為訴訟的對象,在徵地拆遷中可以起訴的有以下幾種:

1、被徵收人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補償標準嚴重過低,不能滿足日後正常生活的;

2、被徵收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政府強制徵收土地,或者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就可以起訴;

3、被徵收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等協議的。如果補償協議上約定何時安置,到時如果政府沒有進行安置,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4、當農用地被徵收後,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在房屋拆遷當中:“民告官”時,拆遷戶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第二個問題:拆遷戶應去哪一級法院起訴?

從級別管轄來看,一般對於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於其他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則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如果是經過複議的案件,則根據作出原行為的機關來確定級別管轄。

從地域管轄來看,一般應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對於經過複議的案件,則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同樣可以管轄,如果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則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樣具有管轄權;不動產案件,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第三個問題:我們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先複議後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房屋拆遷當中:“民告官”時,拆遷戶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最後一個問題: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行政起訴狀應該這樣寫:

(一)原告的基本情況(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還要寫明代為起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告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指您打官司的目的。例如,要求撤銷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確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其法定職責等;

除此之外,您如果還要求行政機關賠償您的損失,應當列明賠償的理由、數額等;

(四)事實與理由;

(五)提供的證據名稱和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六)受理法院的名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寫起訴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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