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悔不該聽他們的話,簽了空白協議

萬典律師曾經千叮萬囑過,拆遷戶們在籤協議時一定要謹慎,尤其不要簽訂空白協議。可還是有些被徵收人,在與拆遷方談判過程中,聽信了他們的花言巧語,在空白紙上簽字按手印,等事後想反悔也來不及了。

這不,今天就有河南的拆遷戶給萬典律師打電話,說:“俺們當時可是聽拆遷方的話,配合他們,他們說只要現在簽字就可以給一個地下車庫的位置,可我們在空白協議上簽字後,他們卻不承認了,不僅沒有給我們車庫,連每平米的補償都變少了。他們是強勢方,俺們是弱勢方,沒想到現在會是這個情況,接下來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關於“空白協議”是否有效,萬典律師認為:

行政機關通過與被徵收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實現對房屋的徵收,其相應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和履行,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規範。

拆遷戶在“空白協議”上簽字,但補償協議事後填補的主要條款不是雙方協商確定的補償項目、金額等內容的,因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補償協議應屬無效,當然,想要確認協議無效,也應該去法院進行起訴。


拆遷戶:悔不該聽他們的話,簽了空白協議


簽訂“空白協議”風險很大,所以拆遷戶們要對拆遷補償的補償內容、補償方式及支付期限有著明確的瞭解,這些最基本的內容協議上必須載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

此時我們在簽訂協議時就需要重點關注,如果你選擇的是貨幣補償,拿現金走人,那麼關於貨幣補償的金額要明確,支付期限必須載明,很多時候由於拆遷協議上並沒有明確何時支付補償款,徵收方一拖再拖,吃虧的也只能是被徵收人。

如果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那麼協議上必須載明: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的地點在哪,面積是多大,最好能夠具體到幾號樓幾單元幾零幾室,以防生變。

另外如果簽了協議後徵收方不履行,遲遲不給補償或者不予安置,拆遷戶們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徵收方不按照協議履行屬於違約行為,我們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將補償款與利息一併要回。

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的辦法,一旦出現拆遷人違約的情況,可按照約定及時進行救濟,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只有以上內容瞭解清楚,我們才能夠放心簽字、安心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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