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為兒網絡“詐捐”15萬遭妻子舉報,法院:全額返還籌款

11月6日,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糾紛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15313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法院同時向民政部、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滴籌公司)發送司法建議,建議推進相關立法、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網絡籌集資金分賬管理及公示制度、第三方託管監督制度、醫療機構資金雙向流轉機制等,切實加強愛心籌款的資金監督管理和使用。

幼子身患重病

父親“水滴籌” 獲助15萬

28歲的莫先生與許女士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然而,兒子出生後身患一種名為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症的重病,讓這個家庭不僅背上了陰影,更面臨著沉重的經濟負擔。

2018年4月,莫先生想到了利用“水滴籌”進行網絡籌款。

4月15日,莫先生在水滴籌發起了籌款目標為40萬元的個人大病籌款項目,他說:“我是為我身在重症監護室的孩子發起求助的……這5個月來,孩子飽受疾病折磨,為了給他看病已經花光了家裡的全部積蓄,欠下了20多萬的外債,醫生說要做好長期的治療準備,後續至少要40萬元左右的治療費用,但我們家就是工薪家庭,我和妻子的工資根本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治療費用,可誰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孩子被病魔折磨呢?他是我們家唯一的希望啊!……”

當天15時31分,莫先生的申請被審核通過。至次日21時55分籌款截止,共籌集款項153136元,捐款次數6086次。籌款期間,曾有人舉報莫先生家有門面房出租收益,16日17時許,莫先生按照水滴籌公司要求增信,他辯解門面房是孩子爺爺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沒有工作,妻子剛剛找到工作。

籌款結束後,莫先生立即向水滴籌公司提出了提現申請,資金用途表述為用於孩子抗排異、抗感染和心臟治療。4月18日,水滴籌公司將籌款153136元全額匯款給莫先生。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死亡。

妻子舉報“籌款基本沒用”

水滴籌公司要求全額返還

2018年7月27日,也就是莫先生之子去世後的第5天,妻子許女士向水滴籌公司舉報稱,“籌款那次在醫院住院用掉5.3萬,其中31500元是之前社保報銷的錢付款的,醫院裡有個基金2萬元那時候也到賬了,所以水滴籌的錢基本沒用……孩子父親是拆遷戶,家裡有房,還有店面,並不存在借錢的情況……”。

後水滴籌公司要求莫先生提交增信信息,莫先生稱“申請過兩個基金共六萬後看病花費約3萬,餘下的在醫院還沒動用孩子就沒了……”,並表示水滴籌餘款願意拿來做慈善或退回。

2018年8月27日,水滴籌公司正式向莫先生髮送律師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還全部籌集款項。莫先生收到律師函後,並未返還。為此,2018年9月,水滴籌公司向北京朝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莫先生全額返還籌集款項153136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隱瞞財產和救助、挪用籌集款

被認定違約判令全額返還

法院經審理查明,莫先生之子2017年11月診斷為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症,先後在嘉興市當地醫院和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治療,進行了臍血幹細胞移植手術、心包穿刺術,曾出現低鉀血癥、心包積液、心肌病(心肌肥厚)、先天性心臟病(室間隔缺損)、鉅細胞病毒感染、移植物抗宿主反應等病症,先後總計產生醫療費35.5萬餘元,其中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為17.7萬餘元。

除水滴籌籌得的款項外,2018年1月愛佑慈善基金會資助4萬元匯款至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2018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見病防治基金會救助2萬元,2018年7月31日嘉興市南湖區民政局救助28849.71元。後因莫先生之子病逝,愛佑慈善基金會資助款在醫院賬戶有結餘3萬元,該3萬元被取消。上述救助款總計88849.71元,扣除結餘取消的部分,莫先生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實際獲得的救助款也達到58849.71元,且前兩項救助款均發生在通過水滴籌籌款前,但莫先生在籌款時並未披露相關情況。

同時法院查明,莫先生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其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許女士名下財產信息。莫先生通過水滴籌發佈的家庭財產情況與其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時自行申報填寫的內容、妻子許女士的證言等也存在多處矛盾。為此,法院認定儘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療情況基本真實,發起籌款時也確有求助意願和客觀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時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信息準確性、全面性、及時性存在問題。

莫先生稱水滴籌款項用於償還兒子治療所欠債務。但是其與平臺、捐贈人約定的籌款用途明確為用於2018年4月15日後其子治療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症、心臟疾病而發生的醫療費。庭審中,莫先生承認違背上述約定,並未使用籌集款支付兒子後續醫療費。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莫先生與贈與人之間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係,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莫先生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莫先生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根據《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在發起人有虛假、偽造和隱瞞行為、求助人獲得資助款後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故對水滴籌公司要求返還籌集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在判決中同時指出,水滴籌公司未盡到嚴格形式審查義務,未妥善履行嚴格監督義務,存在審查瑕疵。但該審查瑕疵不能成為莫先生減免違約責任的合理抗辯和合法依據。鑑於莫先生經催告至今仍未返還款項,故對水滴籌公司主張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水滴籌公司153136元並支付上述款項自2018年8月31日以來的利息。

對於返還的籌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籌公司應根據《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比例原則,公開、及時、準確返還贈與人,除非原贈與人明確同意轉贈他人。

法院建議:健全規範加強自律

完善資金監管使用

一審宣判後,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行業存在的問題,並分別向民政部、水滴籌公司發送司法建議。

朝陽法院望京法庭庭長王敏指出,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對於拓寬社會救助範圍、促進民間慈善事業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儘管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已經蓬勃發展,但是相關的法律規範尚處於空白,網絡平臺、發起人、籌款人、捐贈人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均無明確規定,求助人信息披露範圍不清、標準不明、責任不實,籌集款項的流向和使用亦不公開、不透明、不規範。這些都給相關行業健康發展帶來諸多問題和隱患,一些詐捐、騙捐事件甚至可能引發信用危機,直接衝擊現有救助體系。對此,她建議儘快完善立法、加強行業自律;構建募集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實現網絡平臺自有資金與募集資金的分賬管理、定期公示;建立網絡平臺與醫療機構的資金雙向流轉機制,實現籌集款扣劃至醫療機構直接用於結算,從而改變目前籌款人直接提現的方式,切實加強愛心籌款的監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資金風險。

為此,朝陽法院建議民政部協調推進個人大病求助行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門規章,促進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有序開展;引導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集體加入自律公約,建立自律組織,規範流程、完善管理;指導推進網絡服務平臺自有資金與網絡籌集資金分賬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託管機制和籌集資金公示制度。

朝陽法院建議水滴籌公司等網絡平臺企業,加大資源投入,健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求助規模相適應的審核和監管力量;完善籌款發起人、求助人家庭財產公佈標準、後續報銷款處理方案及贈與撤回機制,切實履行審查監督義務、保障捐贈人權益;建立與醫療機構的聯動機制,實現資金雙向流轉,強化款項監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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