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或“辞退”,单位可能都需要给你经济补偿金!收藏备用

一、关于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辞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时,首先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而这一点往往因员工法律意识不足而被忽视。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定情形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又称“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员工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仍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被迫离职。

2.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三、员工被辞退或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的。

5.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示:本文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仅系结合《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的相关规定及日常案例汇总概括的主要情形,并非全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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