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攀爬摔成殘疾,家屬以防盜窗不結實為由索賠,能得到支持嗎?

小偷攀爬摔成殘疾,家屬以防盜窗不結實為由索賠,能得到支持嗎?

爬樓入戶盜竊的小偷

[案例] 2019年8月6日晚,家住五樓的李某一家正在吃晚飯,突然聽到櫥房有響動,到櫥房後沒有發現異常,卻發現櫥房窗戶的防盜網不見了,到樓下一看,有一個人躺在地上一動不動,櫥房防盜網掉落在其身邊。李某撥打了120,後小偷因重傷其家屬向李某提出索賠20萬的要求。

本案中小偷家屬能提出這樣的要求,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以下筆者結合《侵權責任法》談談自已的看法。

本案小偷家屬的索賠要求於法無據

小偷攀爬摔成殘疾,家屬以防盜窗不結實為由索賠,能得到支持嗎?

防盜網與小偷一起掉落樓下

我國《侵權責任法》根據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本案應歸屬於一般侵 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才承擔侵權責任,當然侵權責任主要表現為民事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規定為我國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也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法律規定,本案中要讓李某承擔侵權責任,就要求李某有過錯,而李某設防盜窗的行為為合法的民事行為,這樣的行為不會給他人增加任何危險,本案中,恰恰是小偷自陷風險,致使自已受到傷害,因此,李某設置防盜竊窗的行為為合行為,也沒有主觀過錯。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錯則無責任,因此,李某無須對小偷的傷害結果承擔侵權責任,其家屬的索賠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與另一起類似案件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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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電擊死亡

[案例] 孫某在自已窗外私自設置一個充電樁,以方便給自已的電動車充電。窗外離充電樁大約二十公分外有一條供人通過的小路。一天晚上,小偷劉某去偷孫某的電動車時,由於充電樁漏電,劉某被電擊死亡。後劉某家屬向孫某提出60萬元的索賠要求。

這個案件和本案一樣,也屬於一般侵權,採過錯責任原則。和本案不同的是,孫某在的充電樁雖然設在自己家窗外,但距離公共道路僅有二十多公分,且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因此,孫某有過錯,應對劉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小偷劉某對自已的死亡也有過錯,因此,應當減輕孫某的侵權責任。

本案與小偷入院內盜竊被狗咬死案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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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

筆者在前幾天發表過一篇文章《小偷入室盜竊時被狗咬死,事發時主人不在家,主人要承擔責任嗎?》。狗咬死人的案件,屬於飼養動物侵權,《侵權責任法》採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飼養人無過錯仍應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 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狗咬死人案件中,首先要確定狗的主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由小偷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狗咬死的,狗的主人也只是不承擔或減輕責任。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確定侵權責任時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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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就是力量

在我國侵權責任中,除了一般侵權外,還有十多類特殊類型的侵權,如產品責任侵權、道路交通侵權、高度危險作業侵權、學校或幼兒園侵權、環境汙染侵權等。各自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有著不同的歸責原則。因此,廣大民眾面對一個人的死亡,就會情緒激昂,一概要求按一般侵責任中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賠償,即人死了就得賠償。也有的面對一個人的死亡,基於該人是壞人就認為責任全在死者,而不問這個人的死亡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如果是被家庭飼養動物咬死的、或是自已去偷東西摔死的、或者被高速公路的汽車撞死的、或者被高鐵撞死的、或者被動物園內的老虎咬狗的等,雖然都有一個人的死亡,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及承擔多大的侵權責任都不同,原因就是因為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有著不同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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