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緝拿“小偷”竟引發侵權官司


手機丟失後,市民小趙把監控視頻發佈在朋友圈,將認定的“小偷”公之於眾,可萬萬沒想到,因此引發了一場侵權官司......

2018年8月12日晚,小趙與女友小霞在某電玩城玩耍,正在興頭上時,小霞習慣性地伸手準備拿手機,卻發現自己的口袋裡空空的......“我手機不見了!”,聽到小霞驚慌失措的叫喊聲,小趙趕緊拿出手機撥打她的電話,發現無人接聽,兩人又沿著走過的路線仔細地搜尋,還是沒有結果,小趙當即報了警。

在警察的陪同下,小趙二人查看了電玩城的監控視頻。回家後,憤憤不平的小趙將拍攝的監控視頻片段發佈在微信朋友圈裡,並配文:“狡詐盜賊,偷我手機!8月12日晚9點,XX電玩城,此禿頭男子順走我愛人手機……”。

第二天,撿到手機的大張撥打110,並將手機交至派出所。小趙接到通知後去領回了手機,並在朋友圈發佈聲明:“手機遺失一事,在最初發布尋找消息時,由於本人尋找心切,措辭有誤,手機實際為他人撿走,而非盜走。現澄清事實,並對此誤會可能給他人造成的傷害表示歉意!”

過了兩天,大張在朋友圈看到同學轉發了一張截圖和一段視頻,點開一看,赫然發現截圖中所描述的“狡詐盜賊”竟是自己!大張勃然大怒,輾轉聯繫到小趙,要求其為自己恢復名譽、作出賠償。小趙認為自己在朋友圈發佈信息只是為了找回手機,並不是故意損壞大張的名譽權,且找到手機後也已在朋友圈發佈了道歉聲明,所以沒有過錯。兩人為此發生爭執,大張一氣之下將小趙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趙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30000元,調查侵權事實產生的費用5000元,合計35000元。

樊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才幹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問、答第一款:“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的規定,大張主張小趙侵犯其名譽權,則大張應舉證證明小趙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大張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社會評價降低,且小趙的朋友圈並未向公眾或不特定的多數人發送不實的內容,故大張未能證明其名譽被侵害的事實,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並且,侵害名譽權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為前提,單純受害人主觀上的名譽感即自己認為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遂判決,駁回大張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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