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抓到的“小偷”

无法抓到的“小偷”

宿舍的18000元莫名消失,一筆“鉅款”不翼而飛,警方展開偵查後卻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真相......

无法抓到的“小偷”

2018年6月9日15時許,史某某來到金灣分局小林派出所報案稱,其放在珠海市金灣區小林某工地宿舍內的18000元現金被盜,其自行查看工地監控後發現,當日凌晨4時許其隔壁宿舍另一名男員工周某某曾經出入其宿舍。

接到報警後,小林派出所的民警立即展開調查,發現案發當日凌晨4時50分許,周某某的確進入過史某某的宿舍一分多鐘。但周某某稱是進錯了宿舍,並沒有盜竊財物。

到底這不翼而飛的18000元在哪裡?

无法抓到的“小偷”

隨著調查工作的深入,辦案民警在對史某某、周某某詢問過程中發現諸多疑點,尤其是史某某供述中對於18000元的來源和存放處語焉不詳,存在矛盾。

經辦案民警細心分析,嚴格求證,終於真相大白。

史某某和周某某同屬於該工地不同承包商手下的工人,雙方因工程產生利益糾紛。史某某為了打壓對方,便虛構出18000元被盜,並積極將矛頭指向周某,幻想可以借公安機關之手滿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无法抓到的“小偷”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史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謊報案情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日,並處以 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裡也有明確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法抓到的“小偷”

公安機關警力屬於社會公共資源,謊報案情不僅是對公共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正常警務活動的開展,不利於民警調查取證,而且有可能使其他案件錯過最佳偵辦期,還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追究謊報案情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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