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權益300問"系列之四 煉就“火眼金睛”,做投資“大聖”

"投資者權益300問"系列之四 煉就“火眼金睛”,做投資“大聖”

我國資本市場有龐大的中小投資者群體,中小投資者的理性參與,是維護市場穩定、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基礎。在參與市場過程中,投資者瞭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知道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清楚權益受侵害時如何維權,是增強中小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幫助投資者更加成熟理性參與市場的核心內容。鑑於此,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聯合投服中心以及威諾、盈科、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共同推出“投資者權益300問”系列,圍繞“知權、行權、維權”中的重點問題一一進行解答。本篇為該系列第一章“知權篇”中的第四篇,帶您瞭解投資者知情權。

煉就“火眼金睛”,做投資“大聖”

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您享有明明白白瞭解公司重要信息的權利,例如公司生產經營狀況、治理狀況、經營團隊、重大決定等等,這個權利就是“知情權”。只有真切瞭解公司情況,您才可能做出正確有效的投資決策。下面,請隨我們一起了解股東知情權,幫您煉就一雙“火眼金睛”,看看能從哪些渠道獲取上市公司的何種信息,助您成為投資“大聖”。

1、什麼是股東知情權?

股東的知情權,指的是公司股東享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它是法律規定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的、獨立的權利,不依附於其他股東權利而存在,也是股東實現其他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主要包括查閱權和質詢權。

股東行使重大事項決策權、選舉權、監督權或者決定股票買進賣出,以掌握公司經營與財務的可靠信息為前提。因此,知情權是法定權利,公司章程不得剝奪股東的知情權。

2、什麼是查閱權?

查閱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指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

其中,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等會計報告進行查閱的權利。這些財務會計報告是公司一定時期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體現。掌握這些重要的財務信息,可以讓股東迅速瞭解公司的運營情況。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公告獲取公司信息,主要包括: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割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等。

3、什麼是股東的質詢權?

質詢權是指股東有對公司決策失誤、管理不當、高管人員不盡職或失職行為提出質疑,並要求其改正的權利。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質詢,列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對這些質詢進行解釋或者說明。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覆或說明應當記載於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是投資者充分表達自己意志的場所,同時也是股東行使質詢權的最佳時機。

但股東質詢權的行使,並不限於股東大會期間,股東亦可通過深交所互動易平臺、上交所e互動等網絡平臺向上市公司提問。此外還可通過參加投資者說明會、發函、致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行使質詢權。

4、如何行使股東的知情權?

一是上市公司提供或者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將股東有權查閱的文件置備於公司,以備股東查閱,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披露公告信息。股東可以自行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查詢,例如,您可以通過深交所下屬的“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查詢上市公司公告。

二是股東主動查閱。就有查閱權的文件(參見問題2),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提供並進行查閱。

三是通過有關機關查詢。包括公眾可向公司登記機關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範圍、經營期限、上市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您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進行查詢。

5、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地點和時間有限制嗎?

行使知情權是股東的合法權利,但亦須在及時實現股東知情權與保障公司正常經營之間取得平衡。對於股東知情權行使的地點、時間,以股東與公司雙方協商優先,協商不成的,通常應在公司正常的營業時間和儘量不移動相關文件材料的合理地點進行查閱。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判決請求查閱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應根據判決書中明確的查閱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名錄進行查閱。

6、股東的知情事項有限制嗎?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法定權利,不能被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剝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出行使《公司法》第97條規定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時,公司不得拒絕股東查閱。但股東行使知情權,不得洩露公司商業秘密,否則公司有權請求股東賠償相關損失。

小貼士: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的重要權利,是實現股東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相關資料、詢問公司經營有關問題,能更深入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時也能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本篇由北京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 高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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