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时的程序是怎样的?

尤雅玲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避免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八卦的琳琳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流程也很复杂。

很多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就会面临着破产,宣布破产之后在法律的流程上是需要进行相应的清算,这也是每个破产企业必须要做的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小艾5861


你好,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避免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爱走捷径的阿水


这个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就是新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破产机制问题研究,深入的研究破产机制能够更好的推动我过个人破产的成行。

2006年8月27日,重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颁布,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建立国有企业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在2008年底结束,之后国有企业破产将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如何在新破产法框架下实施国有企业破产是有关方面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本课题要研究的主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新破产法是一部前瞻性的法律,它实施的效果并不仅仅在于其本身规则的具体与否,重要的是能否与本国经济环境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协调。从总体上看,制约我国新破产法实施的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环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二是劳动力过剩,就业机会不足;三是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地位重要;四是信用制度尚未成熟;五是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在当前环境条件下,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监管企业破产,仍然是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法律规定本身,而在于有关方面要为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本课题着眼于总结前一阶段政策性破产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研究分析在新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破产机制和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的一些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国有企业依法破产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角度探索重构国有企业破产机制,从而顺利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保证社会的稳定。

  本课题围绕新破产法框架下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破产这一主题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实践和简要评价。主要是回顾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历程,总结十多年来政策性破产工作的基本经验,并简要对其进行评价。国有企业破产是我国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使一批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濒临破产的企业不能得到及时关闭破产退出,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影响社会稳定与改革的深化,而且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从1994年开始到2008年结束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采取政策措施,基本解决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历史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劣势国有大中型企业退出市场的路子,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政策性关闭破产做出了重大历史贡献。

  第二部分:新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破产分析和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分析新破产法的主要特点,对比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探讨依法破产可能存在的难点问题。2008年年底前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实施结束后,国有企业破产将转入依法破产的轨道。国有企业破产,不仅是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而且涉及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稳定等问题。顺利推进国有企业依法破产,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问题;二是新破产法中管理人行为能力弱,国有企业破产组织实施难以展开的问题;三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破产财产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问题;四是新破产法对职工的具体安置没有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难度加大问题;五是新破产法对国有企业破产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考虑不足,与政府的衔接缺位问题。

  第三部分:国外企业破产比较和借鉴。主要分析了美国、法国、德国破产制度的特点以及对我们的启示。美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注重重整而非清算;二是破产的法律体系健全;三是破产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法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建立了企业破产的预警制度;二是建立企业重整制度,尽量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三是明确了企业重整制度程序。德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结合国家实际,逐步统一破产法;二是鼓励尽早申请破产并简化程序;三是增强雇员的参与作用;四是借鉴英美法系建立破产重整制度。

  第四部分:新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思考与研究。主要是沿着对国有企业破产预警、重整、破产清算,尤其是如何处理破产难点问题这一思路,提出国有企业破产机制的措施和建议。一是建立国有企业破产预警系统,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二是尽量通过重整对陷入困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拯救;三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破产的组织体系,形成合力,确保稳定;四是建立国有企业破产基金,保证破产顺利实施;五是妥善安置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六是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加快破产财产变现,提高破产效率;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通过以上四节的分析,我们深深感到,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虽然是解决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但确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和成功做法,回顾这段历史会增强下一步新破产法条件下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信心。展望未来,在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和社会保障体系等外部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仍然会面临很多问题,甚至挑战,不可能会一帆风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回到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路子上。在不断的探索中,会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由于新破产法刚刚实施,新破产法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还有一年多的衔接和过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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