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区法院: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0月1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凌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法庭判定被告人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4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凌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海棠湾安庆市独秀农商行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龙发生争执,后互相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扭打过程中凌某某致江某龙外伤,造成江某龙左侧耳廓撕裂伤及左耳听力下降、左侧鼻骨线性骨折、左侧第3前肋、右侧第10后肋骨折。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凌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江某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江某龙对凌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凌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及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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