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殺女童凶手被收容三年,警方稱是法律框架內最嚴措施,對此你怎麼看?

Z-jane



依山傍水758


法律不應該保護惡魔

最近大連10歲女孩遇害一事,成為網上的熱門話題。

事情的經過是:

10月20日,大連10歲女孩在上完美術課回家時,被13歲男孩兒蔡某騙入家中。蔡某在對女孩施暴時遭到拒絕,於是便用刀將女孩殺害。然後,蔡某把屍體隱藏在自己家附近的綠化帶中。



女孩的家長報警後,警方立即展開了調查,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蔡某,並將其抓獲。

蔡某到案後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但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法律責任。據說,蔡某還差兩個月不到14週歲。按照法律規定,警方只好將蔡某放回。

10月24日,有管部門將蔡某收容教養,教養期為三年。

受害女孩的父母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據說已經請了律師進行上訴。



這件事,爭論的焦點是蔡某犯了殺人罪,應不應該懲處。這樣教養三年後,再放出來會不會繼續危害社會?

另外,這樣處理,對於受害的女孩兒,是不是公平?受害女孩兒,該不該收到法律保護?

在我看來,現行法律,在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按現有法律執行,執法人員也沒有辦法去懲處蔡某。修改法律是立法部門的事,所立法律條文,執法部門是必須嚴格執行的,法律不改,他們也無能為力。

修改法律必須經過立法機構。

如果,大連女孩被害一案,民憤極大,作為特殊案例特殊處理,也許該案會有轉機。

總之,法律不應該保護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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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下午,大連女孩小琪遭遇13歲少年蔡某某尾隨殺害,身中7刀。有一刀是致命傷,大出血而亡。



當天,小琪媽媽只因經營蔬菜勞累,休息時睡著了,以至於丈夫王久章打電話過來都末接聽,錯過了監護孩子的最佳時間段。後來王久章發現,小琪錯過了回家時間,趕到家母親賀美玲也發現女兒錯過了回家的時間,於是一方面報警,一方面急著去尋找。結果在嫌疑人蔡某某家後門10米遠的綠化帶中發現了小琪,可是見到時,孩子滿身是血,下身裸露,頭部瘀青,沒有了氣息。



賀美玲頓是悲痛欲絕。自己的孩子是一個很乖巧的女兒,那天女兒去學校上繪畫課,臨走時,孩子穿著紅色上衣,向媽媽道了一聲“再見”可現下竟然陰陽兩別!賀美玲無法控制住自己悲痛的情緒!
接下來,警方調看了多處的監控沒發現線索,最後發現在蔡某某後門處有延長到綠化帶的血跡才鎖定了13歲的少年蔡某某。


這個蔡某某雖說只有13歲,可個子很壯實,身高也有1.75米高,明顯有早發育的跡象。

等下來,媒體《澎湃新聞》走訪了附近多個居民,瞭解到,這個蔡某某曾經多次尾隨女性,甚至連21歲的成年女性也會尾隨,有一個女性還對記者表示.“蔡某某曾經撩過她的裙子”

又據上初二小琪的哥哥說,蔡某某學習成跡在班上是倒數第一或第二。平時又經常曠課,而他的家長又不管。

警方處理的結果是給予蔡某某三年的教養,且據新版《未成年人教育法》已是量刑的最高處理了。

這樣的處理不免讓人感到十分氣憤!一條人命卻只是三年的教養?法律似乎讓法官定格在教條的框架之內?難道不能分析蔡某某已是早發育的情況,他的腦思維難道不會隨著發育而循成熟?所以說具體案情還得具體對待。象這樣早發育孩子的思維必須對照有獨立思考能力的案犯來量刑,以儆效尤。一味教條的邏輯是無法震懾未成年人規範起行為的。

現在,已知蔡某某家長的不管不聞,可以斷定家長只管做生意賺錢卻放鬆了對孩子的管教,在此,家長必然存在教育的責在。家長必須做好賠償的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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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殺人者應該償命,至少應終身服刑。但該案的兇手未滿十四周歲,法律上這是一個還不夠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因此刑責是無法追究了,送少管所依法管教應該是可以的,管教期限最長三年也是實情。受害方可以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民事責任,依法起訴要求他們賠償經濟損失,這對受害方也可以起到一定安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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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這個人間小惡魔鑽了法律的空子,挖了社會主義牆角!

如果按照廣大人民的意願,一命抵一命才是最公正的判罰。

隨著犯罪呈現低齡化的趨勢,我們的法律應該也逐步隨之調整,不能讓年齡成為免死金牌!

尤其是那種情節嚴重,後果嚴重,認罪態度不好的,應該和成年人一樣的力度!

就比如本案,犯罪人曾經多次騷擾女性,而且在殺害小女孩過程中手段非常殘忍,事後沒有一點悔過之心,而且還發微信在群裡炫耀,對待這種小惡魔如果寬容,就是對善良的人的殘忍!

還有就是即使目前的法律沒有辦法公平的處理這種低齡罪犯,那麼他們的監護人是不是可以承擔一定的責任呢?畢竟孩子有父母,在未成年之前父母有養育教育的義務,很顯然這對父母的教育很失敗,他們的孩子嚴重威脅了別人的人身安全!

最後舉個例子,你家養的狗咬傷了別人,養狗的人是不是負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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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十三歲故意殺人都沒死刑那麼就會出現下一個,然後,每隔多長時間就會出現一起這樣的案件?惡性循環。這些年來,未成年殺人案還少嗎?就是因為這些人年齡上看似未成年,但是他們的理智已經是成人,是在鑽法律的空子,因此國家應早日立法,杜絕所謂的未成年人趁機鑽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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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只能按現有法律來。這個也就這麼樣了但如果在出現類似案件還沒有相關法律出臺那就得申請國家賠償了。老年和少年犯罪以後會大比例的增長這是可以預期的,上不管老下不管小的法律是不行的,法律是強制性的社會規範,一定要對一個人的一生全覆蓋。既要保護也要懲罰。我們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跟世界接軌的影響下失去了獨立自主的精神,少殺慎殺完全是迎合西方要求,李昌奎案就是例子。天理難容的案子要靈活掌握,中國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沒有前瞻性也沒有靈活性那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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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這件事本質上來說,是很殘酷的。真希望這只是個例,可事實上並不是如此,寄希望於社會、家庭共同加強未成年人思想上的教育,從源頭上去解決問題。當真實事件發生後,應深思。從事的專業人士要切實可行地完善法律缺憾,找出更適合我國未成年人犯法如何處理的最佳方案,而不是讓其他未成人無所懼,心中總想著即便殺人也不會死。

作為旁觀者,我只是無比地痛心,哀逝者不幸,怒執刀少年如此殘忍無知。希望悲劇不要重複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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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已達到身體和心智成熟的階段,應該殺人償命。國家法律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應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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