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如何治理土地徵收問題?學者:核心在於補償

“土地徵收問題的核心在於補償。”10月27日,在第八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上,多位學者聚焦新土地管理法動向,圍繞“土地徵收中的公共利益”和“徵收新程序與土地利益分配”等議題展開探討,有學者指出,政府因公共利益徵地時,如果不解決補償問題,土地徵收問題就不可能有效解決。

上述論壇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和《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聯合主辦。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今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並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補償問題不解決,土地徵收問題不可能有效解決”

有關征地補償問題引發學界關注。澎湃新聞觀察到,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首次針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明確了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徵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長期研究土地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蔡樂渭指出,“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分為概括式和列舉式,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訂,採用的是正面列舉方式,逐項列舉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

蔡樂渭表示,就土地徵收中的公共利益而言,核心在於對“公共利益”的內容進行限定,“理論上,政府不可以為了四十五條列舉之外的其他利益來進行徵收,土地徵收的範圍應該說被大大減縮了,這有助於預防與限制行政機關濫用徵收權力、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土地權、促進集約利用土地並減少土地資源的浪費”。

與此同時,新法還刪除了原先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條款。

“這意味著,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就不需要再去徵收了。”蔡樂渭認為,政府(對徵收)所進行的控制著眼點並不在公共利益,而在節約土地。接下來的控制,如果仍然著眼於土地節約、社會穩定等等,尤其是通過行政性下發文件的手段來解決的話,在一定時間段內或可遏制土地徵收太多太濫情形,但長遠來看不足以解決問題。

據蔡樂渭觀察,絕大多數情形下,作為被徵收人的集體及其成員,他們所關注的,主要不在於徵收到底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而是能給多少補償的問題。

“在這種情形下,所謂公共利益的問題就轉化為土地徵收的補償問題,補償問題不解決,公共利益解決再好,整個土地徵收問題也都是不可能有效解決的。”蔡樂渭說。

“徵收補償比過去公平,暫缺權利救濟保護制度”

在徵收補償方面,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上述條款同時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澎湃新聞觀察到,上述條款不僅改變了過去以土地徵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而且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土地徵收補償問題解決得較好,比舊法有很大進步。”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名譽主任姜明安也肯定了上述調整,他認為,徵收補償確實比過去公平,舊法規定補償標準就是被徵收土地原年產值的20~30倍,最多30倍(每畝約6-10萬元人民幣),新法規定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等,不是全國規定一個統一標準,標準由各個地方規定。另外,補償方式也增加了,可以貨幣補償,也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

在程序救濟上,姜明安認為,當政府確定的片區綜合價不合理時,主要通過前期聽取意見和召開聽證會解決。“徵地補償方案是一種普遍性的決定、命令,根據行政訴訟法,決定和命令作為一種抽象行政行為,不是針對具體個人的,相對人不能提起訴訟,我對這一點一直是持反對態度的。行政複議也是,對於國務院部門的規定、各級政府的規定,都不能申請複議,難以直接獲得訴訟救濟”。

在姜明安看來,與前述徵地補償方案相比,個案補償協議卻是行政協議,是可以起訴的,被拆遷人完全可以起訴政府要求賠償,而不僅僅是補償,“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問題”。

“新法缺乏中止性程序,或者權利暫時保護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俊鋒則認為,徵地重要前提條件一是補償,二是要符合公共利益,如何不符合怎麼辦?從世界徵收法的角度來講,只要未按法律規定履行補償責任,徵收決定可以做出,但絕對不可以執行,“如果被徵收人認為補償有問題,只要一申請就不能執行,但新法沒有這一條,也就沒有了制止或中止的程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