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過橋業務違法嗎?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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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過橋業務這個說法是不存在的。

過橋業務這個說法,是在“貸款人在銀行貸款到期後無法還清”的前提下產生的,在經濟下行時期,一些閒錢很多的人(或公司、團體)發現了這個情況,便設想了這種“我替你還款,貸出來之後立即還給我”這種“橋樑式過渡業務”。

也就是說,提供“過橋資金”業務,是銀行之外的有錢人制造出來的。

過橋業務違法嗎?

泛泛而言,貨幣也是一種商品,從事這種業務是不違法的。

但前提是,你不能有任何違反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利率限額(超36%不受法律保護),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違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甚至在遇到意外“橋斷了”(本以為銀行貸款歸還後很快能在此貸出,但,銀行收貸後“斷貸”,不再放款了),你是否涉及“暴力催收”。

從過橋業務的實際操作來看,本質也就是相當於“你借點錢給我用些天,等我過幾天來錢了就還你”,這種普通的民間借貸。只不過有區別的是,借貸的錢用途是很特別而已。

如何判斷過橋業務是否違法?

目前來說,很難“事先判斷”。因為“不受法律保護”≠“違法”

我們說,“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不受法律保護,並不是指“你參與了借貸給錢的人就違法了”——這有本質的區別。

“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在於“一旦產生糾紛去打官司,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說“對超過36%的部分不認可”。並不是說:“所有收過利率超過36%的放款人一定回去坐牢”。

——否則,要真是“觸及了就會犯法”,那意味著“你找朋友借了10萬元,突然一年爆賺100萬,給他20萬回報”朋友接收了你的20萬一定得坐牢,這不很扯麼?

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當下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有如下意思表達“民間借貸利率超過36%,放款人當處3個月以上監禁”,也就是說,過橋業務實質是一種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沒有實際違法的行為發生,那麼是很難判定是誰、觸犯了什麼法律的。


檀紙間


銀行自己本身沒有過橋業務一說,如果銀行短期需要自己會做同業拆借。

一般認為的銀行過橋是指在銀行貸款快到期的客戶,資金比較緊張,還的起利息還不了本金,銀行不想出現不良,客戶不想出現逾期。

貸款到期前客戶再申請下一筆貸款,從外部借來的資金用於償還上一筆貸款的本金,再用下一筆貸款來還外部拆借的過橋資金。

這個業務其實就是借新還舊,拆東牆補西牆的業務。過橋的資方要重點關注,借款人有沒有拿到下一筆貸款的批覆、訴訟、查封,還有就是要控制好借款人的證件手續,保證下一筆貸款順利指定還給過橋資方。

在經紀下行週期的大環境下,這類業務時有發生,風險也比較大。

對於這種情況,很多地方政府為了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成立了不少轉貸基金。


激盪人生


過橋業務2年內超過10個人,非朋友之間的的過橋只要收了利息超過36%就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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