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違規擔保行為?上交所向銀鴿投資發監管工作函

10月29日,新京報記者獲悉,銀鴿投資公告,近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於河南銀鴿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上證公函【2019】2676號),要求公司就大宗貿易真實性,是否存在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行為、公司獨立性等問題進行核實。

新京報記者查詢銀鴿投資此前公告,未發現其對上述上交所監管工作函的披露。

10月24日,新京報曾刊發報道,銀鴿債權人向新京報記者提供材料,銀鴿投資或涉數十億違規擔保,而銀鴿投資回覆記者稱,前述銀鴿投資涉違規擔保情況不屬實。

就是否存在大額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行為,銀鴿投資回覆上交所稱,認為除已經披露過的擔保事項,未為公司控股股東漯河銀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銀鴿集團”)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且未發現上述擔保事項相關記錄;對於工作函中提到的擔保事項,公司後續將繼續深入排查,如上述擔保事項確實存在並未經過公司審批而實施,將立即彙報披露相關情況並追究責任人的違規責任。

銀鴿集團回覆稱,銀鴿集團經核實不存在對銀鴿投資資金佔用、要求銀鴿投資提供違規擔保等違規行為。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銀鴿投資其時表示,“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經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通過,擔保文件應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我們注意到社會上的傳言,但經核查,除已披露的擔保外,沒有其他擔保。至於銀鴿集團原高管是否存在違規違法行為,我們將進一步核查,如有,我們將堅決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並依法依規作出妥善處理。”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銀鴿投資2018年年報顯示,2019年4月22日公司接到惠譽租賃就1200萬元借款起訴銀鴿集團的事宜,其中涉及公司可能為該事項提供了擔保。銀鴿投資在年報中表示,公司經詢問相關人員,尚未發現有該項擔保合同的記錄。

到了6月22日,據銀鴿投資公告,受銀鴿投資委託,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就上述1200萬元借款事項出具的專項核查法律意見書顯示,上述擔保合同及承諾函上面的簽字、印章是否屬實,該擔保合同及承諾函的真實性、合法性尚須通過司法鑑定方可確定。

上述法律意見書顯示,加之前述擔保合同真偽存疑等原因,因此,我們無法判斷銀鴿投資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在回覆公告中,就上交所問詢的公司開展大宗貿易真實性及是否存在通過開具商票等方式協助第三方挪用公司資金,銀鴿投資回覆稱,經公司核實,貿易業務中涉及的直接交易對手及其後交易中的後續交易對手跟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公司不存在通過開具商票等方式協助第三方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未發現公司定期報告存在不真實的情況。

銀鴿投資2018年年報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核查意見顯示,鑑於銀鴿投資大宗貿易業務的客戶多為中間商,沒有大宗貨物的最終用戶,現有的審計證據無法有效識別其直接交易對手(上海熔和、普天國際、河南鼎鼐、河南融納)及其後續交易中的交易對手是否和銀鴿投資存在關聯關係,無法就此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也無法判斷銀鴿投資是否存在通過開具商票等方式協助第三方挪用銀鴿投資資金的行為。

此外,在對上交所的回覆公告中,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操縱公司股價行為,銀鴿投資與實際控制人孟平均作了否定回覆。

就上市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性以及公司實控人及其親屬是否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公司干預公司獨立性的問題,銀鴿投資回覆稱,公司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公司治理運營,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影響上市公司獨立性的情況。銀鴿集團與銀鴿投資實控人孟平均對銀鴿投資上述回覆作了確認。

除上述監管工作函外,10月14日,上交所披露,銀鴿投資辦理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事項不審慎、信息披露不及時、風險揭示不充分,決定對該公司及其時任董事長等予以通報批評。

此外,新京報記者發現,多名擁有中植系背景人士已悄然進入銀鴿投資高層。

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銀鴿投資否認公司已被託管給中植集團,其援引銀鴿集團總裁吳剛的表態稱,銀鴿集團與中植企業集團的強強聯合,將實現優勢互補,實現雙方合作共贏。

目前,銀鴿投資正經歷業績下滑,其2019年中報顯示,實現營業收入10.9億元,同比下降22.69%;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31億元,同比下降1527.2%。

在對上交所上述回覆公告中,銀鴿投資表示,銀鴿集團管理層對近兩年來銀鴿投資股價情況進行了分析,並邀請了相關專業人士對近年來股價連續下跌的情況進行了分析,通過對近年來股價一路下滑的趨勢分析,均認為銀鴿投資股價沒有良好業績支撐,在造紙行業一片景氣的態勢下,是銀鴿投資因歷史上過度、超前投資背上了沉重歷史包袱所致,該狀況需要相當長時間來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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