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工伤之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最普遍适用的是“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果说这些属于“典型”工伤的话,那么有一些“非典型”工伤更需要引起用人单位的高度关注。比如下面三起案例:

案例一:李某于2016年6月到某劳务公司工作,被派到某路段进行修路施工。2016年8月13日晚8时左右,李某在步行由公司宿舍到施工地点的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根据多名李某工友的证言,当天下午5点半下班后,李某随其他工友一起吃完饭回到宿舍,洗了一会衣服后,于7点50左右独自出门。同时,工友们也证实,李某平时就不在公司安排的宿舍住,而是每天到施工地点的大车上去睡觉,李某的铺盖也在该车上。施工地点共停放两辆大车,其中一辆是公司的值班人员在上面休息,另一辆就是李某休息。后李某的家属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劳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务公司认为,李某当天早已经下班,公司也没有安排其晚上值班,因此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而李某家属一方则认为,李某每天在工地的大车上睡觉,应当属于值班,当天是在去值班的途中,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了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的决定。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李某每天在工地的大车上睡觉,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客观上履行了值班的职责,因此当天李某到施工工地的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

案例二:冯某系某中学教师,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批改试卷。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立刻拨打120通知医院到场抢救,最终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在《抢救记录》上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中学以冯某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该案历经多次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工伤。法院认定的主要理由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中的“工作岗位”强调的重点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属于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职工具体的伤亡时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有利于职工的事实推定。

案例三:小芳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去上卫生间时,在配电间走道遭遇男子阿强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声呼救,该男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此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被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2017年5月10日,该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关于小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芳不服市人社局这一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是,小芳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阿强暴力性侵,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分析解读: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近年来,司法和行政机关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越来越向宽松方向发展,工伤三要素日益受到挑战。比如,对于工作时间,除了正常上班时间,值班过程中、出差中以及“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地点,也不再拘泥于特定的工作场所,在家办公或者在咖啡馆办公也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原因,也不再强调必须受侵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甚至满足“要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他(她)就不会出现在那里”就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风险提示:工伤认定标准的宽松化务必引起用人单位的高度注意,还是那句话,最好的预防是让争议(事故)不要发生。比如说,第一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在发现李某在公司工地上睡觉后就应当及时制止;第二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通过规章制度等方式禁止劳动者将工作带回家加班;第三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就不应该安排女性工作人员晚上单独值班。如果能提前预见到这些法律风险,并采取了这样的预防措施,那么事故(伤害)可能就不会发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双赢的结果。

操作指南:1.做好员工入职的健康检查,把好入口关。2.做好职工的经常性的健康卫生检查,对身体健康状态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及时作出调整,并安排治疗,减低潜藏的风险。3.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尽可能作出明确的约定,并由员工签字确定,避免范围涵盖不明产生争议。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居住地,明确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尽可能减少上下班途中风险。5.除非必要,尽量不要让劳动者将工作带回家或其他场所加班。6.及时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辅之于适当的商业性保险,以分散工伤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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