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殺人被反殺,而反殺者已成年,那麼反殺者要負刑事責任嗎?

玉帝臨凡


其實法律上不存在這個問題,只不過是題主為了蹭熱點,臆想出來的。

我分析給你聽,刑法對無限防衛怎麼規定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請注意,刑法的用語,“行兇”。之所以這麼寫,不是因為立法者法盲,而恰恰是照顧絕大多數人,也就是具備完全刑事能力的人。只要能夠識別行為人在行兇,且符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就可以實現無限防衛。

因此,對於未成年人進行的此類犯罪,均可進行無限防衛。題主臆想的法律障礙,其實是來自於對13歲少年殺人不犯罪的憤憤不平,用自己原始的樸素價值觀來判斷刑法。


書中有路


反殺肯定擔責。因為你逃不出國內法官和檢察官的邏輯怪圈。

第一怪,你是成年人怎麼可能被未成年人持刀殺?就算事實如此,為什麼殺你而不殺別人?如果沒有視屏或者給力人證,你就悲劇了。

第二怪,未成年人持刀殺你,你為什麼不跑?被捅傷了跑不動或者為了保護家人或者制止繼續行惡等等藉口和理由不足以採信。

第三怪,就算反抗,必須是他出手的一剎那擊敗他,你不能先動手。他佯攻,你必須精確判斷他出他的佯攻意圖,在他的刀具接觸到你的身體前注意不能反抗。他暫停攻擊,你必須立刻終止一切反抗手段。他持刀捅向你,你必須懂得空手入白刃的功夫,搶來刀具後不能持刀反殺,擊倒他後立刻停職反抗行為。打個形象的比喻,你就像一面強,只能用反作用力來反擊對方,基本上需要一動不動或者不斷後退。

第四怪,總之是你就不能反抗,反抗了就成了濫用私力救濟,你私力救濟了還要公力救濟幹啥用?跑的動就趕緊跑,有家人就帶著家人跑,想保護家人你就選擇和他糾纏,用嘴不要用動手。


永久挺崔


這個一句兩句話說不清楚。

比方說有個未成年人拿刀來殺我,我二話不說,先下手為強,啪的一棍子將他打死了。那法官並不認同我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我得賠命。人家法官的理由很簡單,他是有殺你的動機,也確實給你構成了潛在的威脅,可人家還沒動手呢,對你的不法傷害並不是“正在進行中”,你一棍把他打死了,那你就是故意殺人了。

如果是他拿刀砍你,你被迫自衛,在打鬥的過程中不小心將他打死了,你才是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如果他拿刀砍你,你被迫自衛,他一看打不過你撒腿就跑,你追上去把他打死了,那你就是防衛過當,要追究你刑事責任。法官的理由是,他拿刀砍你,你被迫自衛,他一看打不過你撒腿就跑,那他對你的不法傷害已經停止了,你就沒有防衛的必要。你追上去打死他,你的行為就超出了防衛的必要範圍了,你就是防衛過當,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血染戰旗紅


一件簡單的事,弄得如此複雜。TMD一群狗屎屁弄出個保護未成年人法,卻不知間接手上也沾染了鮮血,是兇手的幫兇。


夜王嘯傲天


這個問題,就跟我前段時候問的問題差不多,我的問題是:假如你(成年人)發現幾個人正在對一個女性實施輪姦或施暴,然後你出手救(有打鬥)了這個女性,女性也能給你提供人證,然而在救這個女性的過程中造成施暴者死亡,但警察事後取證過程中發現施暴者都是些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那麼這個成年人會擔法律責任嗎?為什麼?


學會游泳的鳩摩智


其實很簡單,前段時間深圳一個未成年人籃球砸到人,女子叫他道歉,後來發生衝突,女子說對方不道歉還咬人,所以發生打鬥,有很多人譴責該女子,你一個成年人和一個小學生斤斤計較,還打人,這還是女子,如果是男子的話估計是一邊倒了,所以正當防衛是不存在的。


手機用戶91645804236


你這是討論下一步行動!現在這樣的未成年保護法只有逼自己拿起武器,只會把無數善良的父母逼入“反殺”……


尐乄諷箏


長沙瑞達法考從法律角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歡迎指正!

首先要明確一點,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得對未成年人進行防衛。接下來咱們在從問題上理清楚“當事人”和“因果關係”!

雙方當事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由於“未成年人”對“成年人”先實施殺人(付出行動)“成年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進行“防衛”從而導致“未成年人”的死亡!我是這麼理解的!那現在“成年人”要不要負刑事責任主要看是本次“反殺”是定性為“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問題。如果是“防衛過當”致人死亡那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防衛是否過當的認定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是,重點來了,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在對防衛是否過當的認定時,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未成年人”對“成年人”採取的是什麼方式的暴力手段!

如果說“未成年人”刀砍“成年人”,“成年人”回手用刀捅死“未成年人”,暴力手段對等,哪怕“未成年人”死亡導致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成年人”只是給“成年人”兩個飛腿,“成年人”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未成年人”刺個對穿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採用什麼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麼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即使是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這個案例很經典,就是不久前發生的江蘇崑山“社會我龍哥”被於海明奪刀砍死案。

所以就這個問題來說,“成年人”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主要看當時具體的情況。如果都是用同樣的“兇器”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未成年人”在“兇器”上明顯弱於“成年人”則屬於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正在事實的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行為,是不存在防衛過當的。


長沙瑞達法考


你這不是明知故犯嗎,你這不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嗎?你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你這不是禿子頭上的蝨子,明擺著的嗎?未成年有未成年保護法,你有成年保護法嗎?


手機用戶3640627546


未成年殺人他也是有目的有選擇的,有頭惱的未成年人他不會去殺一個年青小夥,要麼小孩要麼婦女,一般情況也不會去殺老頭老太,另外他對自身條件也會考慮,看是不是能得手,有多大把握,另外出事後,他爸能不能擺平,大家不要小看未成年小孩,抗戰時候有好多小英雄為打鬼子出過力立過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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