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年邁,無力應付子女爭房產,多虧有人“執行”,才讓老人安心

老人年邁,無力應付子女爭房產,多虧有人“執行”,才讓老人安心

【1】老伴走了,孩子惦記著要分房產,無依無靠怎麼辦?

付阿姨的老伴兒韓大爺三年前去世了。之後付阿姨一個人心情總是不好,總感覺心裡空落落的。緩了兩年,心情好不容易稍微好點。2017年冬天,恰逢付阿姨75歲生日的一天,倆孩子不知有意還是無意的“錯開時間”、“熱心”的跑來給過生日。誰知,醉翁之意不在酒.......

生日當天一大早,小兒子就提著蛋糕,滿臉笑容地出現在家門口:“媽,生日快樂啊!我這可是推了公司的重要客戶來給您過生日啊。”剛進門,就又是幫忙打掃屋子,又是給母親捶背按摩的。付阿姨面對“孝順”的小兒子問道:“兒子,這是又缺錢了啊?”小兒子一副小心思被識破的表情,有點尷尬地回應:“真不是錢的事情……就是爸也走了兩年多了,這房子的事情是不是該處理一下了?”兒子小心翼翼地試探道:“您看,您孫子現在也大了,我現在住的那房子有點緊張了,要不您把這房子給我吧?”

“哎,又是在惦記老韓留下的房子呢。”付阿姨無奈地想。韓大爺生前是單位裡的技術骨幹,單位福利好,很早就分了他一套三居室的房子,韓大爺夫妻倆和兒子、女兒就一直住在這兒。直到兩個孩子結婚成家後,這套房子就一直夫妻倆住著。誰知道周邊老城區改造,這塊地規劃成了城市新中心。雖然這房子年頭是長了,但房價跟著瘋漲,按這麼大面積計算,這套房子怎麼樣也要六、七百萬了。面對兒子的要求,付阿姨沒明確表態,只是說過陣子再說。畢竟已經在這兒住了大半輩子,實在是捨不得離開和老伴的家。兒子沒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只得訕訕地回家了。

上午兒子剛走,大女兒下午又來了。女兒一邊在廚房忙活晚餐,一邊有一搭沒一搭地跟母親聊起房子的事情:“媽,您聽說了沒,房價要調控了,咱們這兒肯定是降價的第一波。我正好有朋友在房管局,他也說現在房價是高點,得趕緊賣房,否則馬上就貶值了……”女兒的理由付阿姨一句都沒聽進去。

“是該處理一下房子的事情了,畢竟拖了這麼久了。”付阿姨想起了老伴的徒弟小王。說是徒弟,小王是老韓一手帶起來的,人特別好,跟老韓稱得上是亦師亦友,是老韓特別信任的人。

回到三年前,付大爺臨終前在病房裡,握著付阿姨的手,還有兩個孩子和小王夫婦倆都在場:“老伴兒,你這照顧我大半輩子,也是辛苦了你,沒法繼續陪你了。我走之後,現在住的這套房子全留給給你。兒子閨女,我走之後你們要好好孝順你媽,你們之間也得好好的。小王,我拜託你最後一件事兒,你阿姨年紀大了,房子的事兒你幫你阿姨辦一下……”。小王沒有任何猶豫,滿口應承下來。

想到這兒,付阿姨拿起電話,打通了小王的手機,跟他大概說了目前的情況,想小王幫忙。自己年紀大了,怎麼辦一點兒也不懂,再加上確實身體支撐不了。小王毫不猶豫答應了:“師孃,韓老師生前囑咐過,我也是想著等先過了這個勁兒,一定幫您把這事辦利索!您放心!”

小王做事特別利索,馬上就著手開始詢問、準備材料、預約辦理。前前後後花了小一年時間,終於幫付阿姨把房子全過戶到她名下。拿到房本的那一天,付阿姨懸著的心終於落下了。

老人年邁,無力應付子女爭房產,多虧有人“執行”,才讓老人安心

【2】老伴兒的“提前打算”很合規,真明智。

第一,韓大爺是通過口頭的方式留下了房子處理的意見,這種叫“口頭遺囑”,是繼承法承認的遺囑形式之一。但必須有幾點要求:

①立遺囑人必須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白的說,就是頭腦清楚的;

②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不能受脅迫或欺騙;

③形式上,必須要有兩個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見證;

④口頭遺囑只能適用於危急情況下,如果危機一旦解除,遺囑就失效了。

韓大爺臨終“口頭囑咐”符合這四個要求,可以認為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第二,韓大爺讓小王幫忙跑繼承的事情,但從法律上來說,小王就是韓大爺的“遺囑執行人”。

什麼叫遺囑執行人呢?繼承法規定公民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時,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去年出臺的民法典草案更明確了遺囑執行人的職責,包括:(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2)清理遺產;(3)管理遺產;(4)訴訟代理;(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6)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7)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8)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簡單來說,遺囑執行人就是要依據老人生前的意思,協助並監督繼承人完成繼承手續。

那什麼樣的人適合當遺囑執行人呢?首先必須是老人生前信任的、比較瞭解家庭情況的人,最好是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比如朋友、同事、街坊等。像韓大爺這樣,找自己信任的學生也是可以的。

當然,遺囑執行人也不一定非要是個“人”,也可以委託第三方中立機構,例如老人生前工作單位、或律師事務所等。因為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要給遺囑執行人報酬;多數情況下,遺囑執行工作都屬於無償服務。所以建議老人最好與意向的遺囑執行人提前溝通,並徵得其同意,保證可以順利繼承。

但實在找不到這樣的人或機構也沒關係,法定繼承人同樣可以擔當遺囑執行人,只要老人認為他可以公正地執行遺囑即可。這種情況下,基於執行人是老人的近親屬,所以一旦被指定,就不能拒絕。

那怎麼確定遺囑執行人呢?第一種方式,可以像韓大爺這樣,通過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但如果老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認為需要有,可以通過“推選”的方式確認。如果老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那麼則由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

【3】結語

現在的老人們,一輩子都在為子女們操勞,總想著給子女分房子、留財產;卻很少為自己、為自己的老伴考慮。少來夫妻老來伴,特別是當其中一方先過世後,最堅定的依靠沒有了;如果孩子還不孝順,健在一方完全屬於弱勢,他的個人利益就很容受侵害。

所以韓大爺的做法就很明智,他臨走都惦記著怎麼保障自己老伴兒的晚年生活,將房子中屬於自己的份額通過“口述”,讓健在的老伴繼承。之後,老伴兒就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想法,將房子留給對自己好、或給自己想給的孩子。

付阿姨年事已高,不一定有能力來處理好房子的事情。加上兩個孩子對房子一直都“惦記”著,所以最終還是決定把房子都過戶到自己名下。老韓的做法,不管他是不是懂“繼承法”,但是做法上完全沒毛病,還考慮到了付阿姨的年齡身體,特別要求徒弟小王幫助來執行他的“遺言”。

很多時候,如前所述,老人在訂立遺囑之後,不一定會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作用非常重要,是在繼承發生之後,負責監督遺囑繼承執行的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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